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自从楼上装了太阳能,楼下就水流成灾,于是楼下住户将矛头对准了楼上的一家。
黄权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本打算在2005年12月8日搬家入住。可是在入住前两天她突然听到了不好的消息:刚刚装饰一新的新家有水从门内向外流。
“这些水不可能无缘无故冒出来吧。”黄权棹调查后得知,三楼住户赵方欣在前天晚上给太阳能上水时,导致楼顶太阳能管道接口松动,水顺势流入一楼黄权棹家中。面对黄权棹的怒气冲冲,赵方欣却无所谓:“太阳能店提供安装,管道接口松动,他们安装明显存在缺陷;另外,15层住户的太阳能管道全部集中排放,且都是在室内,又没有积水排放口,房地产公司的这种结构设计明显也不合理,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方欣是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赵方欣作为直接责任人即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太阳能店安装及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房屋设计合理与否,与本案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法院判决赵方欣赔偿黄权棹财产损失27752.53元,驳回黄权棹对太阳能店及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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