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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会议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公开重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将其掌握的信息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既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也包括行政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公开。“民众将有权知悉除涉及国家机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表示,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干以胜表示,政务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各项政务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将从制度上最大程度避免权力寻租、暗箱操作,防止滋生腐败。国务院信息办副主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杨学山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政府公开信息作出强制性规定,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在保证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守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于档案馆成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出台后,群众到档案馆查阅政府“红头文件”将有法可依。

  商业秘密:有条件的“公开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规定,对于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给予公开豁免。“但这不是绝对的,”有关负责人说,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裁量。对基于裁量而公开商业秘密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规定了程序要求,即由政府机关书面征求相关第三方的意见。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政府机关又决定公开时,政府需要说明理由。第三方仍然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为主,公开为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例外条款规定,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公开为辅”,一般不予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救济制度:该公开的不公开,可以申诉或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设计了救济制度,引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当事人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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