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溪
每逢节假日,不少单位、企业都到青海西宁市儿童福利院捐赠财物,搞活动、献爱心。但一些人的做法却令人生疑:有些捐赠者要求福利院带着残疾儿童参加理发店的开业典礼、歌舞厅的商业演出,有的捐助单位甚至“威胁”如果不在指定版面、指定时段刊播,就要讨回捐赠的物品(1月17日《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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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曾经捐赠过财物的企业经营者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企业付出就要取得回报,企业得不到天上掉下的馅饼,所以也不会把馅饼白白送给别人。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实质上歪曲了企业捐助公益的性质。
对公益事业的捐助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弘扬的是一种精神,即关心弱势群体,奉献一片爱心。说白了,对公益事业的捐助是奉献而不是索取,更不能把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引入对公益事业的捐助。
对公益事业的捐助是一种自觉自愿的活动,被捐助者并没有强求任何个人或企业必须要对其进行捐助,因而捐助者也不应将“等价交换”原则强加于受捐者。比如,对西宁市儿童福利院的捐助者,要求福利院带着残疾儿童参加理发店的开业典礼、歌舞厅的商业演出,是违背受捐者意志的,也是对受捐者人格的侵犯。这种对受捐者人权的侵犯,也是不能允许的。
对公益事业的热心捐助者,不论是个人和企业,都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媒体对公益事业的热心捐助者,特别是对一些典型人物和企业予以宣传和表扬,形成人人关注弱势群体、热心慈善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是媒体应尽的责任。但是,在西宁市儿童福利院,有的捐助单位甚至“威胁”如果不按照要求刊播,就要讨回捐赠物品,这种做法显然不可取。捐助者以捐助换取宣传回报,也是一种“等价交换”,违背了公益事业捐助活动的自愿原则。
总之,企业捐助公益不应引入等价交换的原则。捐助公益就要索取回报的企业,是不会受到人们尊重的,最终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损害了企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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