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甘肃省2004年的“少女遭掏肠案”已做出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乔建国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新闻报道中称:“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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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您是否关注过甘肃的“少女遭掏肠案”?
何兵:掏肠案,我知道,死刑改判为死缓了。
记者:自首是否可以减刑?
何兵: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没有问题。
记者:如果只有口供,没有直接证据,是否可以判刑?
何兵:严格来讲,只有口供是不够的,如果没有证据就应该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记者:但新闻报道中称,“少女掏肠案”没有直接证据指证?
何兵: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所以不好说。
相关资料:
1、关于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关于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第三节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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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塔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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