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9:14东北新闻网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把殴打、捆绑、残害和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界定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长春晚报1月18日电(记者徐微)17日下午,记者从省妇联获悉,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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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家庭暴力每年占上访比例较高
据省妇联统计,自2003年到2005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达2943件,占婚姻家庭上访案件的17%。部分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走上“以暴抗暴”的道路,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据调查,近年来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伤害、杀人犯罪的占服刑人员总数的15%。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又与酗酒、赌博、包二奶、吸毒及卖淫嫖娼等丑恶行为相关联,增加了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范,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界定:殴打和捆绑被定为家庭暴力
据了解,该《条例》努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理念,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加宽泛。《条例》第二条把殴打、捆绑、残害和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界定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行为的特殊性、隐蔽性和反复性导致的认定难、处理难等问题,《条例》提出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相关组织的配合问题,并把最终解释权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规定,既强化了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责任,也加大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力度。
行动:全社会共同制止家庭暴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河北、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于2003年由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文件,又经过近4年的总结和积累,终于制定了该《条例》。记者发现,《条例》已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原则,并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并希望全社会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社会环境。
救助:将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场所
《条例》还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医疗机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并明确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渠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这一规定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新华网-长春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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