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释疑"土地增值税"
称该税并非新税种,"通知"不会加重购房者负担
□记者刘畅 周凯
晨报讯 一个原本规范“土地增值税”收征的管理文件,想不到会在资本市场引起“滔天巨浪”。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详细解读“土地增值税”,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新的政策规定,而是在征管上对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规范,“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该文强调,“土地增值税”1994年就已开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上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的20%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
至于对市场的影响,该文认为,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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