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李龚本报记者江芸涵为“要”回房子,她历时三年,三次上诉,终于如愿以偿。1月11日,拿到法院改判判决书的陈小兰感慨万分:“法院两次维持原判,多亏检察院同志鼓励安慰,我才有信心再次上诉,否则这房子还真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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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兰起诉的被告之一,就是和她同在成都市某公司工作的同事刘明秀。1991年,刘明秀从单位分得位于将军街的住房一套,1993年参加单位房改,花4723.60元购得该房41.25%的产权,1997年以16163.73元的总价款购得该套住房的全产权,但是未办理该房所有权证。
1998年单位修建职工住宅楼时,将位于东城根南街的一套住房调整给刘明秀,而将刘明秀所住的将军街住房调整给陈小兰。刘明秀和陈小兰分别与单位签订售购房合同,交款购房,1999年8月,由单位集中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刘明秀取得东城根南街的房屋所有权证,陈小兰取得将军街住房的所有权证。
但由于刘明秀一直没有搬出将军街的住房,2003年11月,陈小兰将单位和刘明秀一并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限期腾退自己的住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由单位内部房改分房而引起的占用、腾房的房产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遂裁定驳回陈小兰的起诉。
陈小兰不服法院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小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该房享有物权,刘明秀占有该房不退已侵犯了陈小兰的房屋所有权。该案是民事侵权纠纷,应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法院驳回陈小兰的起诉属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随后,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青羊区人民法院再审。然而,青羊区法院再审以同样理由裁定维持原审裁定。
针对再审被维持的情况,成都市、青羊区两级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案件质量评查,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正确,法院维持原审裁定错误,遂支持陈小兰上诉。
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青羊区法院重审,且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明确了陈小兰对将军街房屋享有物权,该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但青羊区法院重审后依然维持原裁定,驳回了陈小兰的起诉。
在陈小兰进退两难之际,办案检察人员帮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评估,坚定了陈小兰胜诉的信心。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陈小兰再次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将案件发回青羊区法院重审。青羊区法院在第二次重审后,终于判决刘明秀及其随住人员把将军街房屋腾空后交付给陈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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