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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一些官员对舆论监督的心态需要调整

  新华社记者 丁永勋

  即将实施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有一条专门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这意味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在一个地方以立法的形式得到确认。

相信浙江这项立法,有助于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有助于预防职务犯罪和廉政反腐。

  通过客观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公权力部门和官员的行为,是媒体的天职。2004年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专门对舆论监督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中纪委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中央对舆论监督的作用高度重视,加上众多有责任感和良知的新闻工作者不懈努力,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已深入人心。

  但是,如果舆论监督真对准了自己,一些官员的心态恐怕还需要调整:有人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找茬儿、抹黑;因工作没做好导致民众不满意,不是反省自己,而是把问题归咎于媒体。

  在我国,对公权力的监督有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较之前三种有实体机构和规则体系的监督,社会监督则相对“模糊”和空泛。对公权力和官员、对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对种种不良痼疾,如果公众不能通过媒体知情,如果媒体不能直言发声,叫“社会”怎么有效监督?

  怎样保证社会监督不流于口号?浙江立法机关对此有清醒认识:“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威慑力大、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形成舆论压力。职务犯罪以及查处结果的曝光,对潜在犯罪人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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