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受奖励。CFP供图
市民刘女士反映:我在北京工作12年了,已经是大兴区某单位的正式职工,但是我的户口还在山东,孩子的户口也在山东。现在孩子13岁,想问一下独生子女费在哪领。
回复: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政策只针对北京市民,对于外地户口工作人员没有相关政策。如果外地户口工作人员已经是北京市某单位的正式职工,单位效益好,可以给其发放独生子女费;效益不好的也可不发,并无强制规定。
当年不领取独生子女费不予补发
市民郑女士反映:我是北京市户口,孩子10岁了,有《独生子女证》,但一直没领到独生子女费。我以前没工作,档案关系放在人才中心,现在有工作了,档案就存在西城职介,是集体存档。我去单位领独生子女费,单位说要街道开证明,证明我没在街道领过,但宣武区牛街街道办事处不给开,说就应该由所在单位发。我想问一下,怎样才能领到独生子女费,以前没领的能不能补发?
回复一:宣武区牛街街道办事处解释说,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父母有工作的,只要凭《独生子女证》到该单位就可领取。而且郑女士从未在街道办事处领过独生子女费,档案也不在街道,街道办事处对她之前的档案关系毫无了解,无权为她开证明。
回复二: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003年8月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凡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北京市民,若有工作,应持证到工作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费。若夫妻一方失业,失业的一方可到其户籍所在的街道办领取独生子女费。以前没领的现在不补发。各街道办事处没有权利和义务开出某市民有无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证明,也从未开过。
相关政策
本报昨天就独生子女费等方面的问题解答了读者的提问。当天多位读者就相关问题向本报咨询。在此特将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摘抄如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例内容: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实习生 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