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田林 记者张易)一个对外公然号称销售上亿元、拥有上千万注册资金的堂堂公司总经理竟然通过开具虚假借条的形式诈骗资金。2006年9月,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审理认定,原盐城亚邦南菁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嘉纯,为多人开具虚假借条金额累计人民币164万元,并指使他人多次凭虚假借条向盐城南菁要款实际骗得1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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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吹嘘 疯狂集资
2002年初,江苏省滨海县环保局到武进招商引资。此时的朱正在常州市武进区经营着一家焦溪南菁化工厂,由于该化工厂欠银行许多贷款,经营困难,而朱本人也涉嫌一起刑事案件处于缓刑考验期。为了改善企业经营面貌,朱想通过到滨海设立新厂摆脱困境。办新厂必须投入资金,2002年4月,朱分别向4人借款70万元。资金到手后,朱就将全部资金作为本人的投资股本金。朱从原单位带来一个负责生产的管理人员,以偿付其过去拖欠5万元工资款的形式作为投资股金成为股东。另一从沈阳化工研究院退休的工程师被聘请负责技术,以25万元技术股形式成为另一股东。这样,注册资金100万元的滨海南菁宣告成立。随后,朱承诺以每月分红12万元高额回报,分别向滨海县数人筹集270万元,并瞒着其他股东将滨海南菁的注册资金变更为300万元。
为了吸收源源不断的资金,朱通过媒体大肆吹嘘滨海南菁的辉煌前景,编造不可能实现的企业经营计划,以展示虚假的公司实力,骗取公众信任。就这样,滨海南菁成为滨海“知名企业”,朱甚至还当选为滨海县十届人大代表、县十届政协委员,成为滨海县家喻户晓的人物。在不多的时间,滨海南菁就向个人集资568万元。朱嘉纯把这部分钱塞进了个人腰包。2003年4月,由于滨海南菁以高额活动费维持其知名企业形象,以及高负债率和高筹资成本,弄得债台高筑,入不敷出,无数集资人到公司要求还本付息,企业顿时陷入困境。
事迹败露 职务被免
企业面临着破产倒闭,朱这次又把目光转向知名化工企业亚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商谈合作事宜。2003年4月,滨海南菁与亚邦集团商谈合作事宜,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2002年6月,滨海南菁更名盐城南菁。盐城亚邦由朱嘉纯出任总经理,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亚邦集团派员出任。
其后,亚邦集团不仅一次投入300万元资金,还出面为盐城南菁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且直接指定江苏亚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巨额借款资金,先后担保、出借共1042万元用于盐城南菁的经营和还贷,因朱隐瞒了滨海南菁向社会集资568万元的事实,不断有人持滨海南菁的借条到亚邦索债。由于在企业合作协议中,亚邦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债权人便向亚邦集团索债,亚邦集团不得不承担还款义务。
滨海南菁究竟还有多少债务?经查,朱不仅在合作时隐瞒了大量账外借款,而且隐瞒了公司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虚构工程款支付事实。2004年2月,盐城南菁召开股东大会,进一步决定免去朱盐城南菁董事和董事长职务。根据《合作协议》第六条规定,“原滨海南菁股东对滨海南菁资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朱除以本人在公司持有的216.97万元股份抵偿公司资产损失外,尚欠公司159.48万元。
借条诈骗 被判重刑
2004年初,早已穷途末路的朱对一名叫顾某某的职工说,“我就要下台了,你跟了我这么多年,我也没给你什么好处,你就拿这张借条到公司要点钱用用。”与此同时,几个原先跟随朱的人也都先后收到20万至50万元数额不等的借条。于是,这些人拿了借条就到盐城南菁去要钱。此后,持借据人先后从担保人亚邦集团处取得第一期的部分还款。
事情败露后,滨海警方立即介入盐城南菁债务案,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所对盐城南菁进行司法鉴定。2004年3月滨海公安局以非法集资、职务侵占为由将朱嘉纯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同年3月,焦溪南菁以180万元被常州市中级法院破产拍卖偿还债务。
亚邦集团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朱私刻滨海南菁公司印章,恶意开具虚假借条骗取公司巨额财产。常州市公安局对9张借条的印章进行了鉴定,鉴定人员对加盖在借条上的滨海南菁印章与真正的公司印章比对后发现,二者在规格性特征与细节性特征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且这些差异均是本质性差异,认定送检印章与样本印章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2005年1月经武进法院裁定,撤销朱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24日朱从江苏省第二少管所解回羁押于常州武进区看守所等候新罪开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单位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决朱嘉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江苏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量:朱嘉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单位财物的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朱嘉纯等人的行为侵犯了盐城南菁公司财物所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应根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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