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对“霸王条款”说“不”

  “企业可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应服从分配”,“女职工进单位五年内不得生育”……看着手中的这份劳动合同,应聘南京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助理职位的张小姐不禁感到犹豫。而这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一脸不在乎地说:“不签无所谓,反正要来的人多的是!”想了半天,张小姐还是在合同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像王小姐这样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目前大部分单位与员工的主动权不对称,单位准备好合同,员工只有签字的份,由此导致霸王条款频频出现。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喜欢在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作岗位等一些关键条款上做“文章”。有的企业喜欢采用“劳动报酬视具体情况而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动员工工作”等模糊性语句,钻法律的空子;有的则干脆将“企业要求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旦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行支付医药费”等一些违反劳动法规的条款写进了合同。

  目前,由于劳动合同可由用工双方协商制订,在大部分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的主动权不对称,单位往往准备好合同,员工只有签字的份,由此出现了诸多霸王条款。根据我们长期的法律工作经验,发现劳动合同中所出现的霸王条款十有八九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即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这明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试图逃避责任。

  2.“几年内不得怀孕”,这些针对女性求职人员的无理要求,这属于显失公平的不人道条款,也与《劳动法》关于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定相违背。

  3. “加班不加酬”条款,即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这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

  4.“违约就罚款”条款,即随意约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辞职等行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只能是违反服务期或者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两种情形。

  当然,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远不止以上几种,此外还有免费试用期、约定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这些条款,都与国家或者地方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是无效条款,希望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能仔细审查,坚决抵制这些霸王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此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能够引以为戒,一旦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将处在一个不利的境地,到那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逃避掉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陈虎,执业律师,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电话:025-84724017 13705153771

  投诉、咨询:移动用户发送到09258310,联通、小灵通、网通发送到1258310。信息费:每条2元。

  网址:www.718.cn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