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易 殷文静 通讯员苏振东)江苏靖江市红光镇一购房者于2002年初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住楼,然而,时隔近四年,房屋一直躺在图纸上,没有建成。经过一场诉讼,购房者追回了68万余元的购房款,还依法向开发商讨得了200余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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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7日,靖江市红光镇的印先生来到该市一家房地产公司,欲购买一套6层的商住楼。经过商谈,印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合同,并缴纳了2万余元的订金。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乙方(印先生)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靖江某广场3号楼东首一套两间6层楼房,建筑面积暂按648平方米计算;房屋的价款为每平方米1650元,房款合计106.9万元;付款方式为乙方在2002年1月18日前付款18万元,同年6月30日前付款53.3万元,余款在交付使用前全部结清;甲方(房地产公司)在2003年7月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交房,甲方在延期内按乙方已付房款支付银行利息,并按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等。从合同签订之日至2004年5月26日,印先生分9次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合计68万余元的购房款。然而,房地产公司直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也未能开工建设。
2004年9月17日,房地产公司向印先生书面承诺“该房屋保证在2005年10月1日前交付,如到期不能交付,愿承担5万元罚款。原协议条款不变,原房价不变。”但第二年国庆节又过去了,3号楼依然未能开工建设。交房约定一再落空,协商无望的印先生于是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解除预售合同、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预付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2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一直未能交付房屋是因为政府的规划调整所致,公司无法抗拒,所以不应当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对于印先生解除购房协议的要求,房地产公司表示同意,但对赔偿的数额不认可。
法院于是委托泰州市兴瑞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房屋进行了资产评估,结论为,房屋市价280万余元。对于房屋的年租金收益,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年租金收益参考范围为9万至15万元。对此,房地产公司认为评估不符合客观事实。
法庭经审理认为,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致使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的合同,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余元,同时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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