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次火灾原因认定,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消防大队(下称消防大队)坐到了被告席上。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消防大队胜诉。至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北省新乐市长虹电器厂(下称长虹电器)业主刘根喜不服常州市武进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行政案,一审终告落幕。
| |
2005年12月14日,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焦溪镇泥河桥村朱藤树下7号的倪晓刚家发生火灾,住在该户一楼东面房间里倪晓刚的祖母张桂娣被烧身亡,室内的床及床上物品被烧毁。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大队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对这起火灾事故进行了广泛地调查,在对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多方面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了(常武)公消认2006第00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是由死者张桂娣床上使用的晨虹牌电热毯发生故障引燃床上物品成灾。晨虹牌电热毯生产厂家长虹电器业主刘根喜对该认定结论不服,于2006年3月22日向常州市消防支队提出重新认定,常州市消防支队后维持了被告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原告对此仍不服,于2006年7月3日,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根喜向法院诉称,原告厂是生产晨虹牌电热毯的专业厂家。原告认为,火灾发生原因并不是晨虹牌电热毯故障所引起。
消防大队辩称,消防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张桂娣床上使用新乐市长虹电器厂生产的晨虹牌电热毯发生故障引燃床上物品成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进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受理该案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根喜要求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报通讯员 楚 风
记者 童家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