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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困难户住房法国的措施令人深思

  舒圣祥

  法国政府部长会议日前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同时规定,国家保障合法居民的住房权,5类住房困难户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从2012年1月1日起,“可抗辩居住权”将向更大范围的人群开放。(见1月19日《海峡都市报》)

  诚如法国就业、社会团结和住房部长所言,实现“可抗辩居住权”是一项“具有宪法意义的目标”。我注意到,如今在法国,受教育权和保护健康权,以及本次通过的住房权,都是“可抗辩的”。这意味着,上不起学的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看不起病的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保护健康权,无房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住房权。也就是说,法国政府以自己承担更多责任的方式实现了对国民基本人权的维护。

  我们都还记得韩国建设交通部长官秋秉直以及两名青瓦台高官因房地产政策失败导致房价过高而辞职的事情。其中传递给我们的信息,与这次法国通过“可抗辩居住权”法案完全一样,那就是:政府对房价过高是负有责任的,政府有义务实现人人有房住的基本人权。

  现在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地方政府官员似乎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新华社曾经几次发表文章,直斥“地方政府是房价上涨的幕后推手”。这说明,部分政府官员不但没有意识到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的当然责任,相反却高度兴奋于房价普涨的“繁荣景象”,并乐此不疲于使用各种手段维护高房价,在民间疾苦声中,一边往兜里装银子,一边往头上加官帽。

  官员树立责任意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最大责任,并使用制度力量让履行责任成为一种必须——这是法国“可抗辩居住权”留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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