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准备在京全国人大代表听取有关部委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汇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在京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18日至19日在人民大会堂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汇报,听取了关于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汇报,以便为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好准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人分别汇报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情况、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情况。
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书面汇报。从汇报的情况看,2006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增长较快、效益较好、物价较低的态势,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加大、环保生态建设积极推进,区域政策进一步完善、东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迈出新步伐,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了“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在京的全国人大代表还分别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负责人关于物权法草案的汇报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汇报,并进行了分组讨论。代表们对进一步完善这两部法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安排代表听取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两高”汇报上年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当年工作的初步安排,听取重要议案的讲解、说明,组织代表进行讨论。据介绍,这是为了让代表知情知政,多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做好准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出席汇报会并讲话。他介绍了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并着重介绍了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有关情况。他说,这两部法律非常重要,立法非常迫切,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这两部法律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扬了民主。从常委会审议情况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看,现在对这两部法律草案已取得共识,出台时机已经成熟,要确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顾秀莲、乌云其木格也出席了汇报会。(记者 毛磊)
中国第6次审物权法草案 创法律案审议次数之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详细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是否需支付费用未作规定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娅妮、张宗堂)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详细
物权法草案: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娅妮、吴晶晶)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物权法草案的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鲜明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张宗堂、王娅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就必须与中国特色经济制度相结合。物权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开宗明义地在物权法第一章明确地规定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反映中国特色的财产制度。
物权法草案新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张宗堂、吴晶晶)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我国物权法草案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张宗堂、王娅妮)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五次审议稿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草案五次审议稿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物权法草案今审议 公共利益界定亟需走出困境
[现状]近些年,各地大型征地项目风起云涌,“大学城”、“高尔夫俱乐部”、“高科技园区”等形形色色的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草案摘录]第44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
[专家意见]事实上,自物权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围绕“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权力的滥用,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
各种所有制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张宗堂、王娅妮)按照正在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