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驾车肇事致使他人当场死亡,在交警部门出示有效证据后,肇事者仍拒不认罪,还找朋友做时间证人,妄图逃避处罚。1月16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交通肇事逃逸人熊某有期徒刑4年。
2006年4月18日22时23分,黔东南州交警支队接到消息:在凯里纸厂子校路段,一骑自行车的人被二轮摩托车碰撞后已当场死亡,肇事二轮摩托车遗弃在现场,未发现摩托车驾驶人,死者顾某,男,48岁,为凯里纸厂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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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大队凭借现场遗弃的摩托车发动机号码对凯里市摩托车销售点进行排查,最后将肇事车车主锁定在凯里市三棵树镇蒿支坪村五组熊某的身上。21日一大早,当民警赶到熊某家中敲醒正在酣然入睡的熊某时,发现其面部及身上多处受伤,于是立即将熊某带到直属大队进行询问。熊某辩称其受伤是因为4月18日在朋友家喝酒摔倒所致,而其本人的摩托车也是在当日晚上被盗,并且提供了几个证人为其作证。当天,交警请法医提取了熊某的血样,经鉴定熊某的血型与现场上遗留的两种血型的其中一种吻合,由于熊某受伤经医院检查有不适合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因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随后,交警将熊某的血样及在现场上提取的两种血样送往省公安厅刑侦技术处进行DNA鉴定,6月23日得出结论,此次事故现场公路中间及左侧提取的血迹是嫌疑人熊某所留。
6月28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因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肇事致人受伤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DNA鉴定报告及认定书送达后,熊某仍旧否认是其驾驶摩托车肇事。
2006年10月23日,交警将全案移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追究熊某的刑事责任。但由于熊某提供的几个证人的证词证明其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致使该案多次进行补充侦查,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今年1月16日,经过10个月的艰苦调查取证,终于获得了确凿的证据,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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