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早已耳熟能详,宪法也赋予了公民享有同等的生命权。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生命有时似乎却是有等级的。
1月9日,中国贸易报山西站记者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一煤矿被打死,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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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成长已死,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核心在于,争论的双方,所纠缠的不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被暴徒打死,而是死者的身份。言下之意,不是记者,就叫普通案件,可以随意处置;如果是记者,就成了“特殊”案件了,非得从重从快、严肃处理不可。
原来,在大家的思想意识深处,人的生命是有贵贱等级的!如果是记者,价钱高昂些;如果是其他什么人,便便宜了许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已经到了21世纪,但有些人的思想意识仍然停留在封建时代,信守着“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封建教条。既如此,翻看《元史》,元太宗窝阔台有一句话:“成吉思汗法令,杀一回教徒者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一汉人者其偿价仅与一驴相等。”我们又何必愤慨!
这就使得笔者自然联想起早一向争论得很激烈的“城乡同命不同价”的问题。200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与死者的户口相联系,将标准区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然后计算赔偿数额。按此计算,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极大。据此,有人高喊:“死亡赔偿,你凭什么城乡两个价!”面对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回应,说是“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
现代文明,最根本的体现是人生而平等原则的确立。天赋人权,就包含平等的生命权。我国宪法第33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兰成长死亡身份事件”却折射出,实现生命权的平等在中国有些地方还很艰难。我们离真正的现代文明,无疑还有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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