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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做检查致患者死亡 赔偿家属23万余元

  因为觉得嗓子不舒服,50岁的杨先生到大兴某医院就诊。在医生要求下进行了喉镜检查后,杨先生意外死在了医院。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大兴法院日前判决大兴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3万余元。判决后,医院方提出上诉。

  2005年4月10日上午,时年50岁的杨先生因为嗓子不舒服,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大兴区某医院就诊。“我们先是去内科,内科大夫一听说是嗓子不舒服,什么都没查,就直接让我们去五官科看病。到了五官科,大夫没有询问病史,也没有体检,直接就让做喉镜检查。”出庭时,杨先生的女儿说。

  杨先生的女儿还说:“听说要做喉镜检查,我父亲有些顾虑,主动告诉大夫说他有呼吸衰竭和肺心病病史,但大夫却不耐烦地说‘不检查我怎么知道得什么病呀’,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只好同意接受检查。”

  “随后,医护人员用丁卡针剂给我父亲进行了麻醉。麻醉后,我父亲出现了抽搐。此时,他们仍继续为我父亲进行了纤维喉镜检查,结果没有发现异常。”

  “刚检查完,父亲就觉得走不动了,赶紧坐到了椅子上。接着,父亲发生了呼吸困难、小便失禁,陷入昏迷。这时候,我们要求医生实施抢救,但他们却让我们自己拨120转院。在我们的再三恳求下,他们才勉强进行了抢救,但为时已晚,父亲还是死在了医院里。”杨先生的女儿介绍。

  悲痛之余,杨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将大兴某医院诉至法院。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人员认为,医院五官科的医疗行为促发患者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与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

  在法庭上,律师坚持认为杨先生是死于呼吸衰竭和肺心病,与医院无关。同时,律师还认为司法鉴定的结果“不符合事实、违背了医学科学,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科学、不公正”,申请重新鉴定,但被法院驳回。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医院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大兴某医院应对杨先生的死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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