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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低”就是大幅提高最低工资(图)

  1月18日至19日,在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去年是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围最广、幅度最大的一年。应当调整的20个省份全部进行了调整,另有9个省份在2005年已经调整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调整。

  在最低工资问题上,当前虽然存在着标准制定未与国际接轨的争议,但全国各地都在大幅提高,使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国际标准接近,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以广东为例,去年9月1日,广东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开始大幅提高,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水平居于全国前列,其中广州达到了780元/月。从局部利益来看,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广东不少企业的“招工难”、“技工荒”问题,从而促进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放在整个收入分配的大背景下来看,在经济增长和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标准的调整也体现了“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大方向。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过去的一年里最让人关注的话题。中央强调的“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即是要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如何“提低”?在当下初次分配不太合理,二次分配欠缺公平,第三次分配格局尚未形成的收入分配体系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对低收入者来说,就具有一个最起码的保障作用。

  事实上,“提低”经历了一个从“缓速”到“提速”的过程。最低工资标准自建立以来,就明文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但在过去的实际操作中,一个标准通行好几年的做法,并不少见。即便现在有20个省份都进行了调整,其幅度与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幅度也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我国充裕得甚至剩余的劳动力资源,决定了在相当长时期内,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依然会距国际标准偏低。当然,以国情与发展阶段来解释,这种偏低也有一定的理由。但问题是如果要想使收入分配改革驶入快车道,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就必须要再加快点进度。因为当前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止,最低收入的提高如不“提速”,那么,收入差距扩大就会更严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质体现着劳动者的权利和价值问题。不像其他标准,这个标准涵盖的都是弱势群体,比如遍布在各个城市的农民工。他们在社会初次分配时就已经处在弱势地位,而在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面,他们多数也被排除在外。作为劳动者,他们的权利只能体现在微薄的工资上。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具有与资方讨价还价的余地,在这样的一个薪酬体系中,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具有了一种尊重劳动者权利和价值的延伸意义。

  更何况,每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背后,都有可能站着一个贫困家庭。在社会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的今天,最低工资标准理应相应提高。

  在垄断行业超高收入,在高昂的房价、药价、学费面前,在社会保障还不能全面覆盖所有居民的大环境下,最低工资标准承担的社会意义远非一个标准所能概括。2006年的大幅调整一方面表明,“提低”已开始“提速”,另一方面也表明,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着相当大的弹性余地,已进入“提速”阶段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成为缩小收入差距的一个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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