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披露如何在美国“打”程序法制网记者 陈晶晶
东北制药赢了!
1月3日,美国Ranis公司向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提交《自愿撤回诉讼的通知》,自愿撤回其对我国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的全部诉讼。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案件。2005年1月26日,Ranis与另一家美国企业AnimalScienceProducts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提起了针对我国4家维C生产商的反垄断诉讼,此后其他美国企业及个人又分别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和田纳西州等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十余起针对我国4家维C生产商的集体诉讼。这是海外第一起针对中国企业的大型反垄断诉讼,东北制药正是4家被诉生产商之一。
“两年了,我们利用对程序的熟练把握和精巧运用,终于获得了一个重大胜利。”1月18日晚,东北制药的代理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主任和律师张亦弛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向记者详解了打赢海外反垄断第一案的“秘诀”。
首战告捷
如果不了解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人们也许很难想象东北制药等4家中国维C企业在美国面临的是怎样一个让人挠头的局面。实际上,AnimalScienceProducts和Ranis不过是美国两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但代理此案的原告律师事务所却在美国反垄断领域非常知名。
按照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首先是原告律师事务所发现某公司有法律问题,确定了这个被告和案由后,再由原告律师事务所通过网站等方式向全国征集原告。凡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可以登记成原告,他们一般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还可能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一笔赔偿金,所需付出的只是在赔偿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给律师事务所。
“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不同地方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我们前前后后遭遇了十余起案件。”张亦弛律师介绍说,“对于中国应诉企业来说,同时应付10个案件的成本会非常惊人。”
2005年4月,东北制药委托德恒律师事务所和美国GreenbergTraurig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GT)组成的中美联合律师团承担应诉工作,由王丽主任、张亦弛律师和GT的美国律师JamieSerota和KenLapatine担任主要承办律师。摆在律师团面前的第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怎样想办法减少案件数量。
“我们律师团想到了一个非常有创意的办法,利用美国《主权豁免法》。”张亦弛说。
由于东北制药是一家国有企业,德恒GT律师团利用美国《主权豁免法》中的一些特别规定,提出当事人的某些性质与主权国家类似时,可以申请将所有州法院的案件移送且合并到同一个联邦法院一起审理,而且今后再有新的原告加入诉讼,案件也会自动移到同一联邦法院。
2005年11月起,马萨诸塞州法院等几家州法院陆续批准了被告中止诉讼的动议,将案件移到该州所属的联邦法院;2006年2月,多地区诉讼司法专门小组批准将所有待决案件移送至纽约东区联邦法院一家法院的一个法官审理。
张亦弛认为,创新地利用《主权豁免法》将案件集中,是第一回合较量中的胜利,否则在美国各地同时应对官司和随时可能出现的新案件,巨额的成本就能把被告企业拖跨;而这个胜利,同时也给原告律师事务所造成强烈的心理压力。
关键突破
从2006年2月开始,双方律师团开始进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的证据开示阶段。首先从有关程序问题的证据开始,仅仅是这一小部分证据的第一轮开示,德恒GT律师团就需要准备几万页的资料。
张亦弛介绍说,按照美国的反垄断法,只有直接购买人才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要求3倍赔偿和禁令,间接购买人一般只可以提起禁令而没有赔偿。进入证据开示阶段后,双方很快证实AnimalScienceProducts只是间接购买人,但Ranis则声称自己从一个真正的直接购买人那里转移来了诉权,Ranis因此成为直接购买人。
GT律师立刻提出质疑,要求Ranis证明所谓的真正直接购买人是否属实,而Ranis则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百般阻挠,最后还是提供了一些资料。结果让德恒GT律师团非常意外:这个真正的直接购买人正是东北制药的一家美国客户。
“我们立刻着手对该客户与东北制药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仔细审查。”张亦弛说,“我们发现,这些贸易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应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进行仲裁。”.
2006年9月,GT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东北制药要求强制仲裁和中止案件的动议。原告方竟提出对CIETAC本身公平性、权威性的质疑,认为CIETAC不是一个可以信赖的争端解决机构。
又是一轮的海量证据开示,法院没有采纳原告方的意见。而就在法院即将对强制仲裁动议进行正式裁决之前,今年1月3日,Ranis向法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诉讼的通知》,自愿撤回针对东北制药的全部诉讼,但仍维持针对其他被告的诉讼。
王丽主任认为,Ranis之所以主动撤回诉讼,是因为其自身对强制仲裁动议的裁决已经有了预期,而这一点上它已经没有任何翻身的机会。同时这个判例也为今后的同类问题奠定了基础,CIETAC的公平性权威性以及贸易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都得到了美国法院的承认。
“现在听起来好像我们非常顺利和幸运,可这些切入点却是从浩如烟海、堆满几屋子的证据资料中一页一页挑出来的。”王丽分析说,“如果没有准确的判断,我们现在应该还在漫长的证据开示阶段,前景依然相当不明朗。”
程序决定胜负
王丽感慨地说,整整两年时间,案件表面波澜不惊,国内媒体也没有多少宣传议论,在美国却是每一步都走得惊心动魄。这两年实际上就是在“打”程序,某种意义上程序决定了胜负,“打”程序是律师可能抓住的获胜机会中最先的机会,也是最有利于客户节约成本的方式。
她分析,虽然其他间接购买人起诉的案件还在进行中,但由于直接购买人撤出,间接购买人原告要证明集体诉讼资格并要求赔偿会变得更加困难;而预计新的直接购买人出现在案中的可能性也已经微乎其微,因为要证明是直接购买人必须提供贸易合同,而一旦向法院出示合同,就会依合同到CIETAC仲裁。
实际上两年来,除了Ranis外,原告律师事务所也一直没有找到直接购买人参与到此案中。
张亦弛补充说,间接购买人和原告律师事务所继续往下推进案件的信心也值得怀疑。由于原告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最后原告获赔的赔偿金中抽取收益,Ranis自愿撤诉的结果显然给原告律师事务所以沉重的打击,即使卷土重来,原告律师事务所恐怕也要掂量一下自己的风险。
“打了2年,我们还没有进入实体阶段,以前我们有关价格等实体方面的很多讨论根本还没有用上。”张亦弛认为,“这大概是在美国打官司的最大感触之一吧,其间充满了机会。”
然而,在海外反垄断第一案中取得重大胜利的经历,对于王丽和张亦弛而言,其意外、惊喜、感触之多,远远不止对“打”程序的新认识,也远远不是一个胜负结果所能概括的。
王丽认为,入世后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各种新形式的法律问题,是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但这却给法律服务带来新的挑战。中国律师需要怎样的能力来解决跨国法律问题,怎样有效地与不同法律区域的同行合作,怎样选择最有效可行的合作模式等,这些案外的收获似乎更加值得思考。
“我们需要深刻理解两个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才能在应诉时找到合适的抗辩手段和方式;我们还需要深刻理解原告和被告,美国的原告为什么会成为原告,而我们的企业又为什么成为被告。这两个深刻理解再加上坚持不懈,才有今天的结果。”王丽说。(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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