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身体截瘫,大小便失禁,而这却成女毒贩的“保护伞”。这名女毒贩屡屡贩毒,屡屡被抓,又屡屡被放。省检察院检察官昨不无感慨地告诉记者:“对这样的毒贩,难道法律真拿她没办法?”
本省某市市民吴巧(化名)早年吸毒,在他人引诱下,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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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先后两次被判处徒刑,但吴巧均未被收监。检察官介绍说,这是因为吴巧一直身体截瘫,左下肢肌力零级,生理反射消失,并且大小便失禁无法自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像她这样的犯人,不宜收监接受刑罚。据此,1999年8月,吴巧第一次被判刑时,就因病被监外执行;2001年1月30日,吴巧又在法院宣判的当天,还是因病被监外执行。
因病未被收监,却未能阻止住吴巧继续伸出罪恶的双手。2005年7月26日凌晨,吴巧带着有罪之身,租乘一辆桑塔纳轿车赶赴上海,在一宾馆,以1.5万元人民币,从一新疆人手中购得34克海洛因。当天中午,吴巧携带所购毒品乘原车返回,被守候民警抓获。
不久,某市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吴巧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巧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购买后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决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吴巧有期徒刑10年。因吴巧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吴巧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可对吴巧宣判后,吴巧的病情再次帮了她的“忙”,法院经审查后,不得不再次决定对吴巧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这就意味着,吴巧第3次躲过了刑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类刑事犯罪分子可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检察官认为,吴巧身体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收监确有难度。但检察官同时提出,身体截瘫并没能阻止她屡屡贩毒,且不思悔改,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这个现象,应引起立法者关注。
通讯员 卢志坚 南京日报记者 帅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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