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会费为何就不给年检
岁末年初,不少工商个体户拨打本报政风行风热线电话,纷纷投诉工商所在年检工商营业许可证时,强行收取个协会费的问题。政风行风热线近日约请市个协负责人上线回答了市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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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作答 个体工商从业者都得交会费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最近,去工商所年检营业许可证时,被告知要交个协会费,我根本搞不清个协是个什么组织?
答:桂林市私营企业协会和桂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个协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合法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桂政发[2000]81号文件规定:“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交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个协是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壮大起来的,担负着政府赋予的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职责,是党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部门的得力助手。
问:桂林市到底有多少个体户,个协又有多少会员?
答: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13万多户,从业人员19万多人;私营企业已发展到4268户,从业人员28913人。全市有2万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实现了再就业。2006年,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收占全市总税收的30%以上。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和从业人员都统称为会员。
问: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可是,我并没要求过加入个协啊,为何也要交会费?
答:按照《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和《广西私营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个协会员实行确认制,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为本协会会员。目前,广西和全国基本上都实行确认制。我市在具体操作中,为了更好地尊重业主,特制作了《会员申请登记表》和《办照须知》,介绍协会的性质、宗旨及业务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
问:按照办事人员的说法,如果,我的店铺里有五个员工,就要交五份会费;如果,我开了三家店,我一个人就要交三份会费。这合理吗?
答:按照个协、私协《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业主和从业人员统称会员,会费收取是依据会员数量收取而不是以店铺多少收取的。
问:个协以什么标准来收每年60元的会费,这么多的会费都用到啊里去了,让审计部门核查过没有?
答: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桂民社字[1998]5号《关于同意广西个体劳动者协会调整会员费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区辖市会员会费每人每月收取5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2—5元的幅度收取。根据桂民社字[1999]6号《关于同意广西私营企业协会收取会员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私营企业会费根据当地私营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每家每月分别按30、50、80、100元四个档次收取。为慎重起见,广西个体劳动者协会、广西私营企业协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第二条的规定,于2003年11月专门召开理事扩大会议,与会理事及会员代表专题讨论并一致通过了上述收费标准。并于2004年2月26日以桂个私协字[2004]2号文件《关于广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下发各市、县个私协会执行。会费主要用于各级协会规范化建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媒体宣传,会员的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会员法律咨询服务,会员业务技术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会员生产经营指导、信息开发,会员维权,会员扶贫解困,会员文体娱乐活动、开展各项公益活动以及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博览会、项目洽谈会、产品展销会等。每年协会都专门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们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有关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问:为什么要在工商营业许可证年检时收会费,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这不是搭车收费吗?
答:个私协按章程接纳会员不属于强迫入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作为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协会按标准收取会费是每月和全年进行的。集中在年检期间,协会委派各辖区的秘书或工作人员收取会费,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队伍庞大、点多面广、流动性大,路程较远,往返困难等实际情况,采取的工作方式方法,出发点在于方便会员,不存在搭车收费。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
市民叫板 个协收费怎能令行不止呢
市民骆先生对个协收取会费的做法心中不服,专门跑到图书馆复印了2006年3月1日的《桂林晚报》,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自治区工商局针对当前正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检时间,下发了一个工商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严禁将缴纳各种会员费、管理费、报刊费、培训费和基金等作为是否通过年检、验照的硬性条件,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从而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骆先生再次找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人员。他说:“自治区工商局的这个紧急通知之后,没有再下新的通知,因此,这个通知势必依然有效。市个协怎能令行不止、强行搭车收费呢?我强烈请求政风行风热线对个协收会费一事继续关注,给广大工商个体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法规链接 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规矩
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的,“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指出,督促改正;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记者梁敏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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