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合无力支付医药费,将2岁脑瘫女儿丢弃医院,弃婴被福利院收养后因病重不治,王振合回来索要无果,将福利院告上法庭要求交还女儿的监护权。
因诉讼主体不合格,第一次起诉开庭后,法院驳回王振合的诉讼请求(详见本报2006年8月29日《贫父告福利院要“亡女”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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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这起监护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无素材进行亲子鉴定,无法确认王振合是王锦绣之父、“弃婴”和“王锦绣”是同一人为由,驳回王振合的诉求。
2004年9月23日,王振合的女儿王锦绣在山东老家出生,后夫妻两人带孩子来厦打工。去年3月8日,王振合带女儿到中山医院检查得知女儿患有脑瘫,随即转院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诊治。
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王振合于3月9日把女儿丢在医院,并留下字条称“因为经济比较困难,孩子病情又不能延误,请贵院先行为孩子治疗,等我挣完钱之后再来领孩子”。同日,妇幼保健院将王锦绣视为弃婴送交厦门市儿童福利院。
随后王振合想找回女儿,得知女儿被送到福利院,几次找福利院要女儿未果,于是将福利院告上法院,要求福利院交还女儿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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