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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不到20万 离婚不再另收费

  今年4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正式施行。新办法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交纳标准。昨日在全省法院院长会上,记者采访了省高院立案庭副庭长杨建军。据介绍,新办法变化主要表现在六方面。

  六大变化降低打官司门槛

  变化一: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起点由现行4%下调为2.5%;按比例加收费用的基数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到现在的1万元。就是说,新旧收费标准都规定财产案件最低按每件收费50元,旧的标准规定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即开始按比例加收费用,而新的标准规定1万元以上的才按比例加收。

  变化二:取消其他诉讼费用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使用的“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等易产生歧义的概念不同,新《办法》规定交纳范围只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从而避免了当事人有关打印费、复印费、鉴定费、异地调查费等支出。按照旧办法,执行费须由申请人预交。新办法变为“先执行,后收费”,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此举也避免了现实中常常出现的申请人交了执行费却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尴尬。

  变化三: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另行收费的起点则从1万元调整为20万元,低于该起点的不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变化四: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改变了以前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变化五: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变化六:现行办法一般是按一审收费数额交纳上诉费。新办法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省高院:超标准收费不是“违规”是“违法”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原则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劳动案件的诉讼费用也由以前的每件50元下降为每件10元。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门槛的降低,基层法院的诉讼费用将大大减少,而案件数量可能会有较大增幅,工作量增大而诉讼收费降低,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压力将会明显加大。对于基层法院收入减少是否会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杨建军表示政府财政将保证办案经费,不会影响审判工作。

  省高院院长赵郭海在全省法院院长会上强调,《办法》是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大决定,必须正确理解,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办法》规定,超标准收费、乱收费,性质就不是‘违规’,而是‘违法’!”他要求在《办法》施行后,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在立案大厅等醒目位置公开《办法》内容,增加透明度,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本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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