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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患者家属依《消法》状告医院乱收费案二审开庭

  早报记者赖劲松

  晚期癌症患者王先生在福建省肿瘤医院住院,后医治无效死亡。其家属核查收费清单,认为医院多收了数千元,状告医院要求退还,并赔偿10万多元。

  19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由于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庭审很顺利,开庭进行不到两个小时,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据了解,若双方达不成调解意向,二审法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宣判。

  家属:医院多收治疗费

  王先生的家属诉称,王先生因患膀胱癌晚期,于2005年10月26日入住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接受治疗。12月2日17时,他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转院治疗。2006年1月25日,患者王先生转院后在福建省立医院去世。王先生在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用14万余元,其中自费10万余元。原告发现被告采取虚假手段多收了4000多元。

  原告认为,患者到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消费关系。被告在患者病危之际,采用欺诈手段,多收取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除返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金额增加赔偿原告损失,因此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原告损失10万多元。

  医院:只多收1000多元

  被告医院在一审时辩称,患者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积极正确的诊治。医院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对是否存在多收费进行了认真自查,只发现多收取费用1000多元。

  被告认为,多收的费用应当返还,但是医院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不应当赔偿损失,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争议仍较大

  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多收取患者的医疗费为3197.34元,被告基于对计价方式的理解偏差以及医护人员工作不够认真细致而造成计费差错,不存在弄虚作假、另外加价或者以次充好欺骗患者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遂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判决:医院返还原告医疗费3197.34元,驳回原告要求索赔1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随后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月19日下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着严重的枉法裁判,未能尊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一审裁决不公正。此外,在本案中,被告严重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在二审中则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希望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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