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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报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情况


  公安部通报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情况

  2007年1月23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武和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参加今天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主题是: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为此,我们专门请到了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先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女士,由他们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的提问。

  今年的元月一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组织条例》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立法依据,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基本目标,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教强警和从优待警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意味着新时期、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得到全面的加强,也意味着公安队伍的建设迈入了现代警察管理的方式。下面,就请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李民真]: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上午好!我很高兴与新闻界的各位朋友见面。刚才武和平主任已经介绍,今天我们主要是向大家通报一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2006年1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79号令,正式公布了《条例》,这个《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曾经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出发,明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继续健全以《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队伍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按照中央的要求,公安部从2003年就开始进行《条例》的研制工作,刚才介绍了,一直到2006年11月,国务院会议才审议通过,从今年开始施行。这个《条例》是从我国的国情、警情出发,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的立法依据,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一共七章、四十二条,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中,《条例》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定,主要为界定公安机关性质、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公安民警职务序列、规范经费保障四个方面。

  一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全面、科学地界定新时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性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第二条)。这既清晰表明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最大特点,为公安机关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七条)。这充分体现了公安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的特点,为地方公安机关精简机构、下沉警力以及进行警务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二条第三款)。这符合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较好地适应了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

  四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切实贯彻了国家一贯强调的从优待警方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的要求,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们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继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监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多提好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水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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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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