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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通报

  “对于一把手,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表示不同意,地方政府暂时不能提交人大提名,只有双方达到完全一致的意见,才能按照程序提交人大表决通过。”

  “各省、各地级市的公安机关警校一律不从事学历教育,只搞培训,现在只有国家一级办了、省一级办了几个警校。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罚没款严格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一方面作为开罚单和收罚款,要作为“罚”和“收”分流,同时明令罚没必须两条线,所谓两条线就是公安机关凡是执法的帐目、款项,上交政府财政,是不能挪用坐支的。”

  “我们在侦查,特别是当刑事案件发生,案件还没有确定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是不便于向社会公开,侦查机关应保密,而且是依法做的保密工作。”

  “大陆公安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这么迅速地掌握他的行踪(台湾运钞车抢劫犯),将他逮捕,令台湾民众印象非常深刻。”

  “如果这个时候民警是在他的休息时间,那么也要义无反顾地去执勤,要挺身而上,这是我们职业精神,也是职业的要求。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国家的公权力,它的需要应该是警察的第一需要,法律之上的核心是人民利益至上,就是国家的公权力是高于一切的。”

  中国网消息1月23日上午10时,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以下是发布会实录。

  [武和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参加今天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主题是: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为此,我们专门请到了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先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女士,由他们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的提问。

  今年的元月一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组织条例》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立法依据,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基本目标,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教强警和从优待警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意味着新时期、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得到全面的加强,也意味着公安队伍的建设迈入了现代警察管理的方式。下面,就请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李民真]: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上午好!我很高兴与新闻界的各位朋友见面。刚才武和平主任已经介绍,今天我们主要是向大家通报一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2006年1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79号令,正式公布了《条例》,这个《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曾经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出发,明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继续健全以《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队伍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按照中央的要求,公安部从2003年就开始进行《条例》的研制工作,刚才介绍了,一直到2006年11月,国务院会议才审议通过,从今年开始施行。这个《条例》是从我国的国情、警情出发,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的立法依据,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一共七章、四十二条,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中,《条例》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定,主要为界定公安机关性质、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公安民警职务序列、规范经费保障四个方面。

  一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全面、科学地界定新时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性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第二条)。这既清晰表明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最大特点,为公安机关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七条)。这充分体现了公安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的特点,为地方公安机关精简机构、下沉警力以及进行警务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二条第三款)。这符合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较好地适应了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

  四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切实贯彻了国家一贯强调的从优待警方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的要求,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们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继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监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多提好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水平。谢谢大家!

  [武和平]:

  刚才李民真副局长就《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向诸位进行了介绍。这个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当前公安机关开展的基层基础工作和苦练基本功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时对于整个公安工作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有关这个《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方面的一些解释,请大家提问。

  [记者提问]:

  《条例》十七条规定,地方公安机关正职领导提名需要征得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制定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不是实现公安机关的垂直管理或者准垂直管理机制。另外,目前地方政府非法干扰公安工作的情况怎么样?还有一个问题,对于调任和转任,地方政府会出现一种情况,没有从事过人民警察的干部,突然调到公安局当厅局长,我们对他警衔的设定是怎么样,包括对他的公安业务如何考核?

  [李民真]:

  第一个问题,按照公安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实行双重管理原则,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这两个单位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公安机关为辅,这个《条例》仍然是这样规定。但是在地方政府任命公安局长或者公安厅长的时候,要征得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这是在酝酿过程当中,还没有提交人大任免以前,这时候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他的专业或者其他方面有不合适的地方,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对于一把手,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表示不同意,地方政府暂时不能提交人大提名,只有双方达到完全一致的意见,才能按照程序提交人大表决通过。这是管理体制,在这方面这个制度没有变。你要说不同意,这也是一种否决权,这个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通过协商是能够达成一致的。

  有些没有从事过公安工作的国家公务员调到公安机关任职,甚至做副局长,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要执法,我们希望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熟悉或者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最好是有法律这方面的工作经历,《人民警察法》对此有规定。如果你这方面稍微缺乏一点,我们规定凡是任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的都要经过培训,厅局长也不例外,被任命为厅局长我们会在半年内组织他们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专门的培训。至于地市和县市这两级,我们有专门的培训,培训的时间还要长一些,一般要三个月以上。

  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

  [包红霞]:

  刚才提出的地方非法干扰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况,我对此做一些回答。总的看,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一个依法治国的形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的执法环境现在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公安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进行执法的。当然,你刚才提出的是地方政府是否有非法干扰的问题,现在对于全国来讲,极个别的可能还是有这方面的情况,但是总的情况没有这方面的统计。

  [武和平]:

  我补充一下,目前公安的管理体制还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公安机关同时接受党委政府领导,同时我们又是当地政府的一个主要的职能部门,在这样一个工作体制下,在执法过程中是得到了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保障的,这是主流。至于个别人出现了一些个别问题,那属于个案问题。看大家还有什么问题?

  [记者提问]:

  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公安机关包括全国各级和基层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情况如何?请您介绍一下,谢谢!

  [李民真]: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预算,在制定条例以前,各地基本上是这样做的。现在是从国务院法规的高度,把这个问题固定下来,以保证只有这样做才是合法的,不这样做就是违法的。过去有些地方经费保障困难,有些公安机关在经费的取得上有些不规范的地方,比如罚没款没有及时返还,办案的过程当中,有的时候先借一些钱办案,存在这样的情况。现在规定公安机关经费必须全额保障,就是国家保证给你吃,所有的罚没款一律都上交,收支两条线,政府在预算当中予以保障。这样明确下来,有利于维护公安机关公正执法,世界各国的警察都是这样。既然让警察工作,就要出经费,把警察保障起来。法规这样规定下来以后,对这项工作既是一个法律的保障,也是提供了非常大力的支持。

  [武和平]:

  我补充一下,由于我们城乡差距、区域经济的差距,加之现在我们的财政政策是分灶吃饭,所以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上,在中西部这个问题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财政缺口。正如李局长所介绍,《组织条例》的颁布就使警察公安机关执法的经费保障方面有了一个法律的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现在都非常重视公安机关日常的工作,特别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各项工作的措施保障。

  [武和平]:

  近几年来,从2004年、2005年、2006年这三年情况来看,科学发展观贯彻之后,我们中西部的转移支付的力度非常大,中央财政在十六大以来,从2003年增加的转移支付款12亿,到2004年24亿,去年达到了36亿,逐年地在增加。与此同时,公安部也在大力加强“三基”工程建设,加强了中部、西部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近两年来,我们为公安基层一线提供的警用车辆已经达到了两万辆,大量的公安基层队伍现在已经使用上了这种设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财政部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财政把公安经费列入地方的财政预算,以解决刚才谈到的皇粮吃不饱的问题。

  [北京电视台记者]:

  资料里面有一条“规范公安机关附属人员管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希望你解释一下具体的专业性较强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包括哪些职位?

  [李民真]:

  公安机关现在都是国家公务员,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公安机关所有的警力需求都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非执法岗位的工作,我们可以聘请一些辅助人员。比如说在北京街头上可以看到,帮助维持交通的,还有一些地方一般的文秘工作也可以聘请,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聘用人员更主要的是,我们有些工作是很专业的,比如说计算机的软件编程,例如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金盾工程”,这时候就要聘请一些专业人员给我们从事这项工作,这个就不一定非得录用为人民警察,而是作为聘用人员就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工作。这是节约警力,利用社会人力资源,也是世界各国警察部门一个通行的做法。

  [记者提问]:

  公安部提出要严把进人关,另一方面,社会上还有很多警察学院的毕业生不能进入队伍,对这个现象李局长有什么看法?

  [李民真]:

  公安机关现在招收人民警察,主要是由国家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的,国家人事部门在招收人民警察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通过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既然是公务员的一部分,现在是公开平等地针对社会各个学校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有些地方的大专毕业生也是参加公开考试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警校的学生也要参加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但是学生的学习情况不可能都是一样的,有些警校的毕业生,由于没考上国家公务员,就不能进入人民警察队伍。

  现在有这种情况,警校的毕业生在其他岗位,比如保安岗位等其他岗位上也是可以发挥他的才干的。现在国家人事部对这方面情况做了一些规定,以后公安机关还要从有工作实践经验的人中,招收一部分警察,而且这样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不光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如果愿意到人民警察部门来工作,通过必要的公务员考试,我们也是欢迎的。警校毕业生的情况我们也很重视,一是提高教学水平,使警校毕业生尽量都考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另外我们也适当缩减警校生的规模,你会发现现在警校生的规模比过去有很大的减少。也就是说,各省、各地级市的公安机关警校一律不从事学历教育,只搞培训,现在只有国家一级办了、省一级办了几个警校。

  [记者提问]:

  您刚才提到罚没款的问题,咱们这个条例执行了二十多天以来,这个罚没款的上交情况如何?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关于各级公安机关的收费问题,包括户籍登记的费用,可能一个县不同的区可能派出所的费用都不一样,在规范费用方面有没有一个法律的保障?

  [武和平]:

  谈到收费的问题,在各地警察执法过程当中,有关法律,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罚款都做了比较明晰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罚没款严格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一方面作为开罚单和收罚款,要作为“罚”和“收”分流,同时明令罚没必须两条线,所谓两条线就是公安机关凡是执法的帐目、款项,上交政府财政,是不能挪用坐支的。在这方面,公安机关财经纪律非常严格,我们也希望社会舆论监督。

  [李民真]:

  刚才问《条例》公布以后罚款情况,其实收支两条线已经实行了五十多年了,只不过有些地方越来越规范,像北京市交警罚款,不能交给他,要到银行交去。

  [武和平]:

  你可能谈到的是其他规费问题,规定费用一样,公安机关收到的规费也是要上交政府财政的,要列入财政的收支预算。特别是二代证的换发过程中,有群众举报,个别基层单位利用二代证发证违反规定收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的举报,发现就要查处,以保障我们在国家经费保障的情况下,要杜绝其他的非正常的或者违法违规的收费。

  [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报道记者]:

  在人民警察管理中,对警察有奖励,同时也看到了在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当中我们也相应的处分,包括从警告到开除,不同级别都有不同的处分,而且在这个处分过程当中,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来决定,这是否能确保执法部门在执法当中能够保证公正地执法?

  [李民真]: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由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肯定会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对这样的民警,根据情节实行纪律处分,这是各级公安机关通过纪律手段,规范民警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对这一块非常重视。现在规定有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这几种,过去有些地方严重警告也可以用,或者记一次过、记两次过也可以用。这次我们明确警察只要违法违纪,就要受到相应的处分,这些处分都是国家通过法规形式规定的。处分的给予都是由任免机关决定,这样也是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既受到教育,受到惩戒,也让他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由于处分规定权限不明确,使下面无所适从。

  [武和平]:

  实际上大家注意条例里面,关于惩防结合从严治警的体制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中也比较具体,比如现在在队伍建设、日常教育和培训方面,我们有协助一把手抓队伍的政治委员、教导员和指导员,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我们还设有纪检监察和督察,这就依法地把从严治警和奖励警察、从优待警结合起来,使我们队伍建设能够更加全面。

  [英国全球广播新闻社记者]:

  我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国家秘密,麻烦你给我们介绍一下国家秘密具体的定义是什么?因为以前有很多案子不是很清楚具体犯的什么罪?第二个问题,谁来具体提出和决定国家秘密,谁来负责?

  [包红霞]:

  刚才提到国家秘密的问题,我们国家有《保密法》,国家的秘密分为国家机密、国家秘密,公安机关也有警务工作的秘密,相应的法律法规里面,什么叫国家机密、什么叫国家秘密,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刚才提到的对于违法犯罪这一块,哪些属于国家秘密?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情况,有些属于秘密。

  [武和平]:

  包红霞同志介绍的情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们的侦查阶段,包括侦查手段,都是国家秘密,各个国家概莫能外。同时还有一些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比如涉及到隐私案件,还有未成年人案件,这都作为一种特殊的方式。总而言之,我们的整个刑诉的过程都应该是透明公开的。但是就刚才包红霞女士所解释的,我们在侦查,特别是当刑事案件发生,案件还没有确定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是不便于向社会公开,侦查机关应保密,而且是依法做的保密工作。刚才这位记者问到问题可能属于第二个环节,就是检察环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我们现在整个诉讼过程是透明公开的。刚才这位记者还谈到了要使用录音录像,我们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要给予保证的,比如说他本人请不到,我们还可以帮助他请律师,他有为自我辩护的权利还有为自我申诉的权利。

  [台湾中天台记者]:

  关于台湾运钞车抢劫被遣返的情况,能不能说一下最新的进度?这次大陆公安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这么迅速地掌握他的行踪,将他逮捕,令台湾民众印象非常深刻,能不能谈一下大陆公安和台湾警方双方合作的过程?

  [武和平]:

  随着现在两岸的往来增多,两岸的关系日趋密切,据我所知,近年来,两岸像经贸的论坛、农业合作论坛的举办,还有三通,包括包机,信息产业的技术标准、农业、金融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现在日益增多,特别是还有大量到大陆经商的台胞到这儿投资是非常多的。两岸人员往来增大,人才物形成一个大流动,在人才物大的流动过程当中,违法犯罪也在大量增加。大陆警方从维护两岸同胞正当权益出发,依法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这是我们一贯的宗旨。各地公安机关现在对台商投资的重点地区,对台湾居民聚集的区域,都加大了治安整治的力度,保障台胞在大陆能够安居乐业,同时切实地维护台胞和台资企业的各项权益。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反偷渡的斗争,规范了渔政管理、登陆办证、治安巡逻,以及各种常规性的治安检查。对于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到的,对在台犯罪之后,潜逃到大陆的台方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我们要主动积极地做好抓捕和遣返工作。我可以披露一个数字,从2000年以来,依据金门协议,在有关部门协助下,我们共遣返犯罪嫌疑人123人。根据金门协议的精神,我们通过一些民间组织的协助,两岸间的信息还是畅通的。我相信随着两岸关系的日益密切,我们获取信息和开展工作的渠道将会越来越便利。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我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民警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据我了解,公安机关除了这些办公人员以外,比如刑侦部门的人员很难按照时间来工作,他们可能为了抓捕一个犯罪分子,到外面一呆呆几天,这怎么保证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如果超额工作,在工作时段以外的工作,会不会有相应的补助呢?第二个问题,第六页“规范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的管理”,现在公安机关实行“三基”工程建设,规范社区和农村的民警忙不过来,社区农村派出所会有一些辅警,聘请当地权威度比较高的,而且责任心的比较强当辅警,这个是不是属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目前,这些辅警人数有多少?

  [李民真]:

  根据国家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由公安人员,也就是要由警察来执行,不像过去维护社会安定,人人有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对辅警的叫法属于通俗的叫法,事实上他们不是“警察”,只能说是辅助警察工作的一些人员,但是他不能执法,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刚才你讲的社区当中,公安机关一个派出所设在一个地方,因为我们警力有限,有的很大的地方只有三五个民警,等他们出去办案的时候,谁来临时把门看一下,都需要找个人。在这些地方聘请一些社会各方面比较公认的、表现比较好的、有能力的人帮助警察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比如说在公安机关民警出去的时候,两个人搭一个伴,这是有可能的。另外,在警务区组织发放一些材料等工作,这些也是可以的。但是关于辅警的数字,我们过去做过一个统计,因为咱们国家比较大,统计的口径不太一样,应该说辅警的数字也曾经很大的,但是现在经过整顿以后,应该说这个数字已经非常小了,因为我们要求警察工作主要还是要由警察来组织并亲自进行。因此,辅警已经不是过去意义上的辅警,如果只是指帮助警察工作的人,那就多了。

  [武和平]:

  我们现在只有正式的国家警察有执法权,其他作为治安员的管理渠道、管理体制、经费保障都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范围,这个应该要明确。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到的其实是公安机关要解决的两难问题,就是既要做好公安工作,也要保障民警的权益,包括从优待警,我非常感谢你的提问。我还要向你解释一下,它确实是两难,难的焦点在于警察是一个特殊职业,这个特殊职业和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重大的区别就是他的职能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所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上专门讲到是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点,比如现在公安机关有日常的任务,还有非常态性的任务,比如重大恶性的杀人案件,像火灾,像重大的在自然灾害面前我们警察要挺身而出,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如果这个时候民警是在他的休息时间,那么也要义无反顾地去执勤,要挺身而上,这是我们职业精神,也是职业的要求。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国家的公权力,它的需要应该是警察的第一需要,法律之上的核心是人民利益至上,就是国家的公权力是高于一切的。警察就是先国家后自家,先大家,后小家。这就是警察职业的一种奉献精神,和职业的理念就是忠诚,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人民。

  [武和平]:

  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个人的劳动和他的保障,个人的付出和他的报酬,特别是个人的权益如何得到救济和补助的问题,这个已经受到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政府的组织条例里面也有了法律的规定。那么,今后我们要尽力地解决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大家也会注意到一些地方机关已经建立起了维护民警权益的组织,民警也是人,他也应当是人民群众的一个分子,他也是一个劳动者,他也应该享受他的工作权,特别是休息权,还有等等其他权益。负责民警权益保护的这些部门,就是要帮助民警来实现这个权益。而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也高度重视我们警察长期超负荷的工作情况,现在见诸于媒体报端的,比如现在民警英年早逝,在岗位上倒下的警察平均年龄才不到50岁,还有大量的民警处于超负荷的待命作业,检查慢性疾病,患病率有的部门甚至超过60%,甚至于超过70%。为了使我们的公安工作能够可持续发展,使我们这个队伍不但是政治强、作风硬、有战斗力,同时还要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注意,要从严依法治警,科技强警,解放我们的战斗力,同时还要注意保障民警的权益。

  [中国妇女报社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前一段时间,公安部公布了亲情犯罪是犯罪的新方向之一。目前亲情犯罪总体情况包括类型和数量情。从目前发生的案例来分析,亲情犯罪的犯罪原因有哪些?

  [武和平]:

  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准备在不久以后举行的通报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情况的发布会上介绍。目前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作为社会组织细胞的家庭,也要注意家庭自身的一些建设。目前出现了一些问题家庭,同时也出现了因为婚恋、财产纠纷,甚至于因为双方之间的口角,或者因为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发生了一些令人惋惜的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公安机关要主动和社会各个部门配合,全社会综合治理,来关注这些问题,每一个这样亲情犯罪的背后,都存在一定的社会因素,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吁请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关注的程度。我们也愿意在下一个月的例行发布会具体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人民政协报记者]:

  刚才听李局长介绍《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警力下移,怎么通过这个《条例》在新的一年保持警力下移。通过我的一个亲身的体验,我感觉现在去办理户口遇到的民警非常多,但是通过新闻报道也知道,像抓一些小贼,涉及到百姓切身利益的抓偷自行车、偷手机这样的警力很缺乏,如果不涉及秘密,能不能向我们透露一下,现在整个公安机关队伍的规模,这个条例实施之后,是要扩张这支队伍,还是要精简这支队伍?

  [李民真]:

  如果按属于国家公务员正式行政编制的标准统计,现在全国只有140多万人民警察,他们既是警察又是公务员。我们还有一些行业警察,像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这些民警,现在国家也决定要把他们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也就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后转为正式人民警察。作为13亿人口大国来说,警力不足是非常突出的,因为我们民警的比例只占到万分之十一左右,而发达国家都是在万分之三十以上。像有些个别地方,如香港地区是万分之五十以上,我们的警力不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在我国由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过渡时期,社会治安、刑事犯罪肯定还是在高位运行,甚至在一定时候还会有增长,这种情况下,警力肯定会增加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警察的规模会随着形势任务要求和国家财力、人民群众的需要适当增加,但是不会增加很多。这是一个方面。

  至于警力下移,这是公安机关历届领导和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做的一件事情。现在我们有一个硬性规定,根据组织条例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机构的设置要分综合性管理机构,也就是办公室、干部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这样的部门要控制在10%以内,也就是说90%的要到刑侦队、治安队、派出所,公安机关内部叫一线和基层所队。所以,警力下沉,我们通过规范这两种机构做一个保证。另外,我们最近还实施了社区警务战略和农村警务战略,也就是保证民警一定要和群众见面,到群众中去,而且为具体的办案部门,让人民群众很方便找到他们。现在我们是这样要求的,也是在向这个方面努力,我相信通过我们实行“三基”工程,警力下沉会逐步达到部党委的要求。

  [武和平]:

  目前按照我们国家的人口比例来算,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警力远远不够。从配置的数量来看,英美国家基本上达到万分之三十五,我们现在是万分之十一多一点。

  [李民真]:

  我要补充一点,中国的警察比国外的警察承担更多的任务,我国警察管的事情相对少,我们还要管出入境和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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