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奸案时出现意外一幕:受害少女当庭为涉嫌强奸她的犯罪嫌疑人。经调查,案发后,受害少女爱上昔日强奸的犯罪嫌疑人,两家人私下达成协议:少女陪犯罪嫌疑人一起去公安机关否认原来的报案,以后女方嫁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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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学外出, 十三岁幼女遭强奸
本报记者张迪通讯员廖德超2004年1月9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平等派出所接到小岚亲属的报案称:“2003年11月25日(农历11月2日)晚,在校读初二的13岁少女小岚到本乡某村同学家玩耍时,被1984年出生的当地男青年小宇骗到家中强奸。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找上小宇的家准备传讯小宇时,不料小宇已闻风潜逃,不知去向,案件侦破工作陷入了困境,不得不暂告一段落。
事情败露后,特别是自从公安机关找上门后,小宇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便卷席南下广东打工去了,逢年过节都不敢回家,也不敢往家里打电话,过着逃亡似的生活。
原来,小岚上初中时成绩不怎么好,初二时成绩便跟不上,于是产生了厌学情绪。2003年11月初的一个礼拜天,小岚到同学小燕的家里玩耍,得知小燕的妈妈到外面矿山打工捡滑石。回到学校,小岚由于学习压力大,不想读书了,想到外面去打工,于是便想到小燕的妈妈。不久,小岚离开学校,瞒着小燕私自跑到小燕家,央求小燕的爸爸带她去跟小燕的妈妈捡滑石。小燕的爸爸看她还小,不肯答应,要她回学校去上课。当晚,小燕的爸爸因有事外出,邻居男青年小宇到小燕的家玩。因上次小岚来的时候已认识小宇,他们很快聊起来。不久,小宇提出到他家里去坐坐,小岚便答应了。于是,两人来到小宇的家,当时小宇的家人已睡着了。在小宇的睡房内,两人聊了一会儿,小宇便提出要与小岚发生性关系,小岚不同意。后来,小宇将小岚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小岚发生了性关系。
法庭求情 受害女爱上强奸犯
外逃一年的小宇一心想结束在外的流浪生活。后来,他鼓起勇气给家里打电话。不久,小宇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让他始料不到的是,电话竟是小岚打来的。原来,小岚打电话到小宇的家打听小宇的下落,小宇的父母把小宇的手机号码告诉小岚。小岚在电话里并没有责怪小宇,小宇问她为什么要告他强奸,她也讲不出所以然。两人还在电话里聊起来,最后小岚便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小宇。后来,两人经常通电话,互相问候,久而久之就产生了感情。小宇决定回家找小岚商量如何了断此事。
2006年8月,思乡心切的小宇终于偷偷地从广东回到龙胜。他在县城的一家饭店找到在那里当服务员的小岚,小岚并没有怨恨他,反而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双方还表达了爱慕之情。小宇将此事告诉了其父母,并托父母到小岚的家做小岚父母的思想工作,并说愿意娶小岚为妻,要求小岚到公安机关撤案。于是,小宇的父母迫不及待地来到小岚的家,当说明来意后,小岚的父母当时并没有表态。
不久,小宇及其父母再次来到小岚的家重提此事,并恳求小岚父母说:“小宇以前做错了事,现在是否能原谅他一下,协商解决算了,现在他们俩人这么好了,就不要追究他了,行不行?”当时小岚的父母还有点犹豫,但看着他们诚恳的样子,而且小宇及其父母还帮小岚家收割谷子,心软了下来,终于默认。两家人商量,由小岚陪同小宇到公安机关去讲清楚,两人都说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把案件撤了,以后小岚就嫁到小宇家。
2006年10月18日,小宇在小岚的陪同下来到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待他们的民警问他们有什么事。小宇的先说:“你们公安机关原来讲要找我有事,今天特来向你们讲清楚这事,两年前小岚告我强奸,其实没有这回事,不信你们可以问小岚,她今天也来了。”民警又问小岚:“你原来控告小宇强奸你是不是真的?”小岚回答说:“不是的,我们只是在一起玩,没有发生性关系……”两年前,小岚明明控告小宇强奸,现在小岚却主动找上门来否认原来的说法。感到蹊跷的民警后来通过调查,终于发现其中的破绽。
2006年12月21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庭上,被告人小宇认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岚发生性关系,虽然小岚开始有些不愿意,但后来她也没有反抗,应该不算强奸。被害人小岚也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她在申请书上写道:“小宇以前虽然曾经欺负过我,但当时我只有13岁多,年纪还小,小宇也只不过大我几岁,都是年幼无知,不懂法,小宇他已经错了,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因为他现在对我好,我也对他好……”
一错再错 情难抵法终被判刑
法网无情。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小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予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小宇作案后即外逃,后在其家人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被告人小宇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属于自首;被害人于2004年1月9日书写的控告书以及在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被告人小宇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小宇提出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后,便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况且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论被告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1月10日,法庭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当审判长对被告人小宇进行宣判,以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时,被告人小宇流下悔恨的泪,他喃喃自语地说:“如果说当初我错了,那么后来到公安机关就应该老老实实地把问题交代清楚,可以算我投案自首,得到从轻处理,可那天我讲了假话,认为可以蒙混过关,结果错过了自首的机会,真是一错再错啊!”(文中的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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