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审批权下放至地方国资委之后,这类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可能也会有变化:由现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国资委,转为适当由国有股股东自主决策。
虽然相关办法尚未出炉,但综合各方消息,业内人士认为,基本原则将是充分尊重国有股股东的经营自主权,一定比例和数量范围内的国有股交易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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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其变更、流转主要发生在法人股股东之间,转让方式基本上是场外协议转让;定价方面,基本遵循不得低于净资产的原则;在管理方式上,凡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都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在过去国有股股权不能自由流通的情况下,严格的审批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内外资法人以低价取得上市公司股权,至少从明面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股权分置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将尽快出台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的相关办法,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体系。市场人士认为,相关办法的传闻与李荣融的表态之间明显存在某种契合关系。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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