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在公交车上被他人误认为是小偷还为此受了伤,一怒之下,该乘客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这场历时两年多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泸州龙马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名乘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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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下午,谢先生乘坐23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行至回龙湾客运站巡警岗亭车站时,乘客温某发现自己的小灵通被盗,怀疑是站在自己身后的谢先生所为,遂抓住谢先生,并让谢归还其手机。谢先生声称不是自己所为,温某借其他乘客的手机打了110报警。随后,驾驶员将车停在路边等待巡警的到来。
在此过程中,两人发生抓扯,谢先生被摔倒在车上,腰椎受了伤。巡警赶来,将双方带到所在辖区小市派出所询问情况。谢先生于当日入住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4天,用掉医疗费3936.15元。此后在泸县立石镇卫生院团结分院门诊治疗,花去治疗费4000余元。2005年3月28日,谢先生又到泸医附院检查,医生建议其行脊柱融合术。2005年4月12日,经泸州正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第三椎体压缩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于是,谢先生将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交车是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具有时间短、乘客更换频繁等特点,故其司乘人员对乘客负有的安全义务应是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不是一般客运合同规则上的严格注意义务。谢先生在车上遭受的损害,起于司乘人员注意义务以外的原因,其致害原因也不是承运人能避免的,因此对谢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蒋洪 陈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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