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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全面调查考研弊案(图)

  1月20日,警方抓获作弊人员,并责令他们自行拆除作弊工具电脑

  本报记者 舍樱 摄

  本报近日报道“研究生考试中有人架设非法电台参与作弊”一案后,引起公安部、教育部高度重视,责令陕西展开调查。昨日下午,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已提取有关证据,展开全面调查。

  无法律依据 警方不立案

  1月20日8时左右,也就是全国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天,记者一大早前往公安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举报研究生考试期间有人利用无线电非法传递答案一事。
长延堡派出所教导员王华认为,考生作弊,应该由考试管理部门管理而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没理由出警。记者再次陈述这些人利用无线电传输答案,有集团化倾向,无线电管委会没有强制权力,为防出现意外,希望出警协助无线电管委会制止,但王华认为,没有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他们不能出警。

  9时30分左右,记者接到长延堡派出所民警打来的电话,说可以出警。民警赶到后,无线电管委会人员立即实施监测定位,锁位信号发射位置,民警冲到房顶,涉嫌接收、发射答案的9人(其中1人逃跑)被抓获。民警从这些人身上查出相关通信设备。

  涉嫌作弊人员被抓后,派出所民警没有做任何询问和笔录,就离开了现场。由于无线电管委会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面对车内8人,工作人员束手无策,只能频繁请示上级。

  抓到8名嫌疑人又放了

  20日下午,无线电管委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在请示上级机关后,该单位负责人将部分笔录和相关资料,送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法制科。

  值班民警看过笔录材料后,认为《治安处罚法》里面没有相关条款处罚考试作弊,《刑法》又够不上立案。同时,民警告诉无线电管委会同志,以前曾经有过类似情况,抓住人后还是放了。能不能放人,无线电管委会还是拿不定主意。值班民警又打电话给长延堡派出所,一番沟通后,值班民警明确告诉无线电管委会同志,把人放了。无奈之下,无线电管委会只好电话通知将人放了。

  昨日上午,公安雁塔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刘宏建主动到无线电管委会,索要询问笔录。无线电管委会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公安雁塔分局。

  此案件相关资料昨日正式移交公安雁塔分局办理。公安雁塔分局对此案展开全面调查。

  警方承认延误了办案时间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公安雁塔分局有关负责人,他认为,《治安处罚法》里没有考试作弊处罚的规定,《刑法》里也没有适应的法律规定。如果他们随便抓人可能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执法过程十分难处理。

  但这位负责人承认,对于这种大规模、高科技的作弊团伙,这些人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错误的,理应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机构,应该及时介入调查,但案发时,他们对该案件性质认识不够,延误了办案时间和最佳调查机会。

  律师观点

  考研作弊构成泄密罪

  对于利用架设无线电台、探头笔扫描等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考场舞弊的行为,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占平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朱占平认为,因为考题属于国家机密,我国因泄露考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不管是掌握考题者,还是在考题的印刷场所、保管场所盗窃考题者,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使用了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盗题、解题,其行为发生在考试阶段,也就是说试题仍旧没有被解密的阶段,所以,构成泄密是没有问题的。

  他说,泄露国家机密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不仅掌握国家机密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普通人也可以构成此罪,至于他们是采取何种手段获得机密,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泄露国家机密罪在主观方面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泄露了国家机密就构成此罪。此次事件中,泄密者是以赢利为目的,这应该是一个加重情节。

  专家呼吁

  改革考试制度出台考试法

  对于利用无线电设施考试作弊事件,学者和法律界争论不断。有专家认为,考试作弊拷问考生的道德、诚信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秩序、教育管理部门的水平和司法制度适应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考试法》。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治国:

  考试作为我国自古以来的选拔人才的最主要方式,存在了1300多年,现代社会不仅继承而且发展到了极致,考试成为目前人生最重要的事情,成为最普遍的社会现象。有趣的是从考试制度存在之日起,就伴随着考试作弊现象,随着考试不断发展,直到现在发展到与考试泛滥、考试成灾相适应的作弊泛滥、作弊成灾。

  这一现象是对考试制度的拷问,因为有考试,所以必然有作弊,考试不止,作弊不息。所以,要从根本上根治作弊,就要改革选拔人才的制度,目前的考试方式(制度),激励了考试作弊。有些出于对事业、前途的奋斗,有些是为了名利的追求,有些出于对生活、工作的无奈。但是,只要考试还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制度在运行,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的作弊行为都要受到谴责:首先,作弊是破坏诚信的行为,而诚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第二,作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秩序。考试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平竞争,作弊者是一种违背道德的、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对其他考生造成机会的不公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破坏了社会正义秩序。第三,作弊是对司法制度的考验。考试已经成为我国升学、就业、晋升的必经环节,考试伴随人的一生,对社会、对公民具有这样普遍意义的活动,司法制度应当及时给予反应,但是至今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显示了立法和司法的滞后。

  对此,在立法上应尽快做出反应,希望目前正在起草的《考试法》能尽快出台。另外,司法上也应当积极应对,即使没有《考试法》,根据现行法律也是可以作为的,不应当以“于法无据”的名义回避问题,尤其是一些大面积、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团伙作弊事件,其违法性是很明显的,可以予以制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

  考生通过不正当手段即使获取高分,也不能成为国家有用人才,因为这些人是通过作弊手段成功的,入学是通过作弊的,以后毕业论文、科技成果等也有可能作弊、抄袭,这些人不能承担国家重任。对这些作弊行为,公安部门必须严肃处理。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没有制定,但公安部门必须根据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特殊处理,非常有必要介入调查。

  各方争鸣

  考试期间试卷是否秘密

  考试期间试卷下发到考生手里,原本属于绝密的考卷是否还是秘密呢?连日来,律师、法学家、考试管理部门说法不一。

  大多数律师、法学家认为,在考试期间,试卷肯定是保密的,等考试时间结束后,试卷的绝密性才被破密,考生可以议论。也有律师认为,等考卷下发到考生手里后,原来处于绝密状态的试卷已经不是秘密了,考生提前交卷后可以讨论,传递信息。

  昨日,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按照2004年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的规定》解释,考前试卷是绝密的。但该规定没有明确考试期间考题是否是秘密,只对试卷印刷环节、运送环节、保密室安全、评卷期间答卷保密室和评卷考试成绩的保密做了明确规定。考试期间试卷是否秘密,目前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这位负责人介绍,不过这种情况有可能很快得到改变,去年教育部制定的《考试法征求草稿》中提到对考试期间试卷是秘密的规定,同时,对考试作弊也给予严厉打击和惩罚。在去年一次全国研讨会上,教育部提出将考卷的秘密状态给予明确认定,这些已经引起国家保密局的重视。

  作弊 越来越高科技化

  对考试作弊现象,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考试作弊自古就有,作弊和反作弊一直是一对尖锐的矛盾,清朝时惩罚舞弊最严重的杀头都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考试作弊已由一般的考场作弊演变成了“全方位”作弊。作弊手段花样多,除一般的夹带、偷看、交谈、抄袭这些传统手段外,冒名顶替、互换试卷、泄露试题、盗卖试卷、考生向监考教师行贿、“枪手”代考等新招频频出现。

  特别是这两年,出现了手机作弊、无线电作弊等高科技作弊,尽管教育部门费尽力气,但手段还是非常滞后,不能完全制止这种局面。学校外面发生的作弊他们无权管理,就是考场内作弊不能当场抓住的话,也是没有处罚办法。好在这些情况已经引起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高度重视,已经制定有关这方面的法规。

  还有作弊队伍不断壮大。一些学校组织学生集体作弊,有的是十多人,有的是一个班级,由于试卷的泄露,作弊蔓延到整所学校。同时,作弊不仅是在校学生,成年人作弊也非常普遍,学历考试、履职晋级考试、普法考试等作弊现象也十分严重。

  有些考生对考试不惜一切代价,只要考试能过关,每门考试可以花费几百甚至上千元,真是亏大本、下大力气作弊,真是“你考试高一尺,我作弊高一丈”。这种作弊工具的出现,是对社会文明的莫大讽刺。

  据媒体报道,去年人事部主管的几项考试,共发现违纪考试10000多人,主要集中在外语考试上;湖南考试中心统计,去年该省在职称外语考试中共查出820人作弊,作弊方法五花八门,偷看、夹带、手机传信息,而找“枪手”代考的就有500人。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景冀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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