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34岁的健康男子,在德阳一家有色金属公司上班还不到三个月,就急性中毒,身体垮了。从此,职业病这个“恶魔”将纠缠他一生。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德阳首起急性职业病中毒事件已经解决,用工单位向患者支付了22万元医疗费后,又一次性赔付其16万元。
职业病·事件
急性中毒花去巨额医疗费
2005年8月9日,王华到德阳一有色金属公司做电解锌渣处理副操作工。同年10月27日晚7时,王突然感觉头昏、恶心,脸色惨白,被送往医院。后经川大华西医院诊断确定,王因在工作中突然吸入砷化氢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出现多器官功能不全、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性脑病症状,经过三个多月治疗才出院,花去的22万余元医疗费由公司全部承担。
据了解,目前川大华西医院仍在对王进行跟踪检查,从其出院到现在,他都要定期到医院接受检查。目前,王表面看来已恢复正常,但他明显感觉精力大不如前,走不了几步路便要停下来休息,大热天却四肢冰冷麻木,以前他肩扛200多斤东西都不成问题,但现在却只能提得起二三十斤,王华认为,这是中毒留下的后遗症。想到一家老小都靠他打工糊口,以后的日子咋过啊!
公司失职民工患上职业病
出院后,王华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方面认为,王出事后单位一直积极帮助他治疗,支付了高额的医药费,因此,无法接受他所提出的赔偿金额。去年9月6日,经权威机构确认,王华为职业性急性重度砷化氢中毒。王华遂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书面申请,以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为由,要求对公司进行查处。德阳市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受理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
经查实,该公司没有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员工职业病中毒一事;没有给职工建立岗前、岗中、岗后的职业病体检和卫生防护档案。就在执法部门介入此事后,王华与该公司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6万元的协议。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其在3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的处罚。
职业病·趋势
进城民工成高危人群
据了解,职业病从申请、受理、检测再到诊断一个流程走下来,需要较长时间,若用人单位提供材料时拖沓,或诊断结果出来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都会增加劳动者的等待时间。能够快速拿到公司赔付的16万元,王华已经很满意了,当即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然而,像这样问题迅速得到解决的例子,毕竟还是少数。
据德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所不完全统计,该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有520多家,从业人员87061人,涉及行业包括煤炭、化工、冶金、电力、建材、家具制造、皮革加工等行业,主要危害因素有粉尘、毒物、噪声、高温、振动等。截至2006年4月,该市在册职业病人604人,其中尘肺病564人,已死亡200人;慢性职业中毒病人40人,近5年新增病人53名。
据介绍,职业病危害呈现“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三大趋势,导致职业病主要集中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布在农民工和城市流动劳动者人群中,其中农民工约占65%。
职业病·对话
“职业病是不是癌症嘛?”
根据卫生执法人员提示,记者采访了德阳城郊接合部的一家修车厂,该厂厂长一听记者来意,感到很惊讶:修车咋可能会得职业病!
记者与该修车厂的一名油漆工有一段对话,他每天工作在5个小时以上:
问:你知不知道油漆对人体有毒?
答:味道很大,我想肯定对身体不好。
问:上岗前做过体检没有?
答:没有。
问:为啥没要求老板签合同?
答:找工作不容易,哪敢向老板提要求?
问:喷油漆时有没有什么防护?
答:老板给了一个口罩,嫌麻烦,没戴。
问:知道“职业病”吗?
答:我知道感冒发烧,不知道啥子叫“职业病”,是不是癌症嘛?
职业病·管理
监测和报告系统不健全
“农民工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流动性大,多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种,劳动条件差。”德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玉梅称,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受职业病治疗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介绍,职业病属国家法定管理的疾病,一旦查出,应立即按有关程序上报。但是,目前许多地方职业病信息监测和报告系统还不健全,监测量少,报告不及时,漏报率高。特别是对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企业和接诊医院大都不报。
据了解,职业病防治工作应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协作共同完成,但目前存在分工后管理脱节,相互协调通气太少,无健全的协调机制,从而导致对职业卫生工作监管的“缺位”和“越位”现象。(文中王华为化名)秦琴记者苏定伟
名词解释
砷化氢,ASH3,是一种无色气体,稍有大蒜味,对人体的影响以急性中毒为主,接触高浓度本品后,一般经数小时至1到2天潜伏期,开始出现溶血等症状。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34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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