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与其有关的话题也火热起来。比如说,年夜饭设置最低消费的问题。支持者认为,这是正常的随行就市,市场行为而已;反对者则认为,设置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其与“开瓶费”是异曲同工的。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争论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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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之争的实质是选择权。在充分市场化的条件下,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更多地选择那些不设最低消费的餐饮企业。这是支持设置最低消费的逻辑所在。现实似乎也在支持这种看法。比如说,有的酒店会以“不设置最低消费”为营销手段。
但是“用脚投票”的前提是:规则是合理的,不侵犯任何一方的利益,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用脚投票”。比如说,“你可以选择死,也可以选择痛快地死”,这在表面上看尊重选择权,但前提是剥夺了人的生命。这样的选择权是一种“伪选择权”。
在非垄断行业里,制定产品价格是企业的基本权利,其定价的高低是市场行为。消费者拒绝价格高的餐饮企业,也是一种自由选择权的体现。但是,因最低消费而改做他选的,消费者的权利是被侵害的,并且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自由自愿选择服务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设置最低消费剥夺了消费者“自由自愿”的权利。单价与数量的乘积等于总价格。最低消费的设置,在表面上看强制总价格,其实是强制了数量。但是企业只有单价的决定权,并没有强制消费数量的权力。餐饮企业可以决定一盘菜的价格,但是其无权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多少盘菜。
(沈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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