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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政强提环保执行力

  本报讯 (记者黄勇)“环保执法不严、监管粗放的状况,三年后在江苏将不再普遍存在。”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向全省下发红头文件,确立了辖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完成率等13项将今后重点考核的环保指标,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环保执行力的新举措。

  《意见》提出,今后要加强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省环保厅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并通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时要求,每月组织重点污染源突击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及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等重点环境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意见》首次明确“节假日和夜间检查的企业厂次不少于年度检查企业总数的30%”。

  对连续两次被各级环保部门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意见》明确,有关环保部门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必须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必须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经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提请有关政府作出关停决定。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监管失职的责任。对于屡次违法、故意偷排、超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影响敏感区域环境质量,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这份红头文件还明确“要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失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等行为,要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省环保厅每年选择不少于10起因执法不力、查处不严、失职渎职而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移送省监察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县级环保部门今后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监管、督促整改或者监管、整改不到位超过5起的,上级环保部门将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前,省、市环保部门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当监督整改而未监督或者监督整改不到位导致严重污染后果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监管失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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