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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司法建议的“傲慢与偏见”(名笔)

  近日,北京日报记者调查了朝阳法院等北京4家法院2006年发送的172份司法建议,发现反馈率不足3成,而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最多集中在行政机关,占3成左右。

  笔者认为,司法建议“石沉大海”的尴尬,本质上在于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傲慢与偏见”,没有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法院的司法建议。

  所谓司法建议,通常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存在亟须改进的问题时,依法提出的建议。当然,司法建议毕竟只是建议,本身没有类似于裁判的法律效力,这是司法建议的固有特点。

  有人可能会抱怨司法建议缺乏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司法建议从定位上讲就是属于建议的范畴,和裁判文书不同,司法建议本身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司法再怎样改革,也不可能赋予司法建议以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因此,司法建议“石沉大海”,尴尬的不是司法建议本身,而是司法建议的对象,尤其是某些行政机关。消除对司法建议的“傲慢与偏见”,关键是行政机关等司法建议的对象要认真对待、认真回应司法建议。

  从司法建议的对象看,行政机关是司法建议的“大户”。从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看,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瑕疵是最突出的问题。作为中立方的审判机关,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发布司法建议书,往往比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总结更真实、更准确、更切中实际,往往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建设性。俗话讲,“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具体审理“民告官”案件的法院通常更能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现实问题,更能准确总结出行政机关败诉的缘由和教训,更能提出有针对性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建议。去年年底,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全国牙防组”一案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回复后,卫生部亦专门函复朝阳法院,表达了对法院司法建议的高度重视。

  法院发布司法建议,实际上是一种双赢之举:既能有针对性地指出行政机关尤其是公安、城管、税务、工商等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能通过司法建议提升法院司法监督的效用,延伸审判的影响力。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应该理解、欢迎和支持法院的司法建议,不能无动于衷,要积极回应法院的司法建议,让司法建议成为督促自身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工具。

  司法建议堪称司法理性应对社会制度困境的典范。尽管难免面临有效与无效之间的尴尬境地,但司法建议既可以避免司法权的滥用,防止形成司法万能主义,又拓展了法院用非强制的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空间,往往具有类似于医生诊断书和处方的功能。

  当然,笔者建议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进一步提高质量,以理服人,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避免泛泛而谈。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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