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保总局有关官员证实,近期该部门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简称吉林石化)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据悉,对一家企业动用最高限额的行政罚款,对环保总局来说也是鲜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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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近期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
专家:我国部分环保法律过软
尽管这已经是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开出的最高罚单,但环保专家认为,区区100万元罚款相对于吉林石化给松花江流域所造成的损失而言是不值一提的。行政处罚力度过低导致法律对一些企图钻空子的企业没有威慑力,这个最高限额的罚款实际上再次折射了由于目前我国部分环境法律过软导致的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也凸显了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监管的尴尬与无奈。
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这位环保专家说,记得几年前,美联社曾有报道称,在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就特富龙事件纠缠了近20年后,美国杜邦公司在2005年12月15日同意接受美国环保部门开出的总额为1025万美元罚单,以求与美国环境署达成和解。此外,环保部门还要求杜邦出资625万美元用于相关环保项目。这是当时美国环境署在联邦环保条例允许范围内开出的最大数额的一笔民事行政罚款。
在这位专家看来,“企业违法成本低”不仅表现在环保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罚款的绝对数额过低,还表现在,一段时期内,环保部门只能对违法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一次,不得多次处罚。某企业有可能在一年、一个月内连续每天都偷排,但环保部门只能处罚一次,但在相当多的国家,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执行“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偷排了多少天就罚多少天的钱。
近年来,在环境专家圈子里,建议引入“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的呼声越来越强。这位环保专家介绍说,其实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在尝试对违法企业“按日计罚”。
几年前,北京市环保局曾对一家持续超标排污的发电厂,基于相同的超标排放违法事实,按月处罚多次,而且在同月之内,还基于不同日期的相同违法事实处罚多次。被处罚的发电厂随后向环保总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环保总局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
专家说,遗憾的是,这个案例仅仅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个案,关键还是要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管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扭转“环境违法成本低”和环境违法现象普遍的局面。
肇事企业不需要为环境修复埋单
关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人都应该记得,污染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多月里,北京大学的汪劲教授曾经代表松花江以鲟鳇鱼、太阳岛等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中石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尽管这起诉讼没有被法院受理,但诉讼本身引发了人们对污染企业的民事赔偿的关注。一位环保专家说,目前吉林石化只受到来自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但没有被要求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吉林石化发生爆炸案后,国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对松花江水质实施实时监测、消除污染对流域的影响,但这些所花成本都由国家埋单,甚至在未来的生态修复国家也还将投入巨资。
最多只交点罚款,不用为投资巨大的生态修复埋单,也是不少企业宁愿偷排也不愿投资环保设施的原因之一。专家认为这也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
本报北京1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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