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马芳芳)“我错了,我不应该酒后驾车,这样不利于自己和别人安全。”昨日,因醉酒驾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西安市民刘某昨日被西安市公安交管5大队依法罚款1500元,并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1月21日零时许,刘某驾驶陕k55633号小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一巷口时,适逢陈俊峰驾驶的陕AX0157车沿五一巷由西向东行至该处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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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当交管部门宣读《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刘某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某称自己“后悔莫及”,希望全市的机动车驾驶人不要重蹈覆辙,驾车前千万不要饮酒。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鉴于刘某的认错态度诚恳,只对他进行10天行政拘留的从轻处罚。
据了解,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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