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小武)杜飚贿选镇长一案昨日一审宣判,海口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杜飚犯破坏选举罪,但符合自首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杜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8日,原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党委委员杜飚,借机宴请担任镇人大代表的陈×才等,要求陈×才等7名镇人大代表选举其担任旧州镇镇长,陈×才等人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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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3日,杜飚被提名为旧州镇政府副镇长候选人预备人之一,但杜飚并不满意,继续策划镇人大代表推荐其为镇长候选人的事宜。随后,杜飚出资请吴×学、黄×芳等10名人大代表吃饭,要求推荐其为镇长。饭后,11名人大代表每人得到200元。
2006年10月25日,吴×学将联名推荐杜飚为镇长候选人的红纸分别交给王×忠、陈×文等8名镇人大代表签名,使联名推荐的代表总数达到18名。
2006年10月26日上午,杜飚将2000元交给郭×尧以表感谢。同日,旧州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参加选举的镇人大代表共计56名,杜飚以38票当选为旧州镇镇长。
法院一审认为,杜飚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贿赂手段妨害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杜飚在琼山区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贿选的罪行,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是自首,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杜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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