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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经骨龄鉴定讨回补偿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通讯员李盛荣)童工小丁在一起工伤事故中失去了4个手指,他因此向单位索赔12万元。庭审中,单位对小丁的年龄提出质疑,为此,海淀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小丁的骨龄进行了鉴定,证明了他的童工身份。

近日,小丁获得了单位6万元的补偿。

  小丁是河南省来京务工人员,他被北京一家印刷公司雇用,成为印刷车间装订工。2005年5月,小丁在工作中被机器切断左手4指,随后他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9月,劳动局拒绝了小丁的申请,理由是小丁未满法定工作年龄,按照相关法律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此后,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的小丁将印刷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小丁提供的户口簿得知,其出生日期为1990年12月13日,事发时年龄为14岁半。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童工的定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为童工,因此小丁系童工。但印刷公司对小丁的年龄提出质疑,并说小丁到单位报到时自称已年满17周岁,身份证还在老家办理,所以单位才让他进厂。

  之后,法院也发现小丁户口簿上登记的信息存在重大疑点———小丁与同胞妹妹出生日期仅差半年,显然与常理不合。法院据此认为,仅凭户口簿的登记信息难以认定小丁的实际年龄。

  由于小丁的年龄是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的关键,海淀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小丁进行了骨龄鉴定。半年后,鉴定结论得出,报告显示小丁发生事故时的确不满16岁。在鉴定结论前,印刷公司不再质疑小丁的年龄。海淀法院遂以此为基础,成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印刷公司当庭支付给小丁补偿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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