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罚单再曝环保法律之尴尬
“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眼中的环保老大难问题
中广网北京1月25日消息一项迟来的处罚决定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这就是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
从污染事故发生到罚单的开出,时间跨越了整整一年多。
按法律:顶破天只能罚100万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震惊了世界。有专家说,把它看成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一点不过分。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这位负责人说,依据这两部法律,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
显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最高限,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环保法律的规定,这个罚款数额已是顶破天了。
看后果:“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
“现行的处罚规定,显然‘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这是国家环保总局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负责人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的一个核心意见。
他说,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对超标排污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该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再说环评法,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三同时”的行为,环评法规定的罚款上限20万元,而且必须经过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手续才可实施该项处罚。(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