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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咬人”电缆牵出九名被告

  在一场交通意外事故中,一辆行驶中的出租车将一根坠落街道上的电缆挂起后弹起来,将路人戎志华夫妇弹倒在路上而受伤。由于无法找不到电缆的主人,迟迟得不到赔偿的戎志华夫妇无奈之下,将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以及可能成为电缆主人的7家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两人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917元。

昨日下午,戎志华向本报记者透露,金牛区法院将于近日重新开庭审理这起奇案。

  事情缘起电缆飞起弹倒夫妇

  2004年11月20日下午7时许,戎志华夫妇步行至金雁路与沙堰苑交叉口处时,一辆牌号为川ATK317的出租车快速驶过,将一根坠落在街道上的电缆碾压后弹起来,飞起的电缆将毫无防备的戎志华夫妇弹到半空,“啪啪”两声脆响,两人摔在马路上顿时鲜血直流。几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将昏迷中的戎志华夫妇送到第九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戎志华右手骨折,而妻子体内出血。据查,碾压电缆的出租车系成都市通用客运有限公司,驾车司机姓张。事发后,司机张某先期垫付了7400多元医疗费。

  交警认定

  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经过数月的治疗后,戎志华夫妇伤愈出院。去年3月16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戎志华的伤残作出十级伤残等级鉴定。事故发生后的2004年12月22日,成都市交通管理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调查,此事故中,戎志华夫妇和出租车司机张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有了权威鉴定结论后,司机张某可高兴了:“这个鉴定已经明确我并没责任嘛,当然也就不该赔偿他们,我垫付的钱也该退还噻。”与此同时,伤者戎志华夫妇却陷入一片茫然:“双方都没责任?那么我的医疗费该找谁赔?”

  戎志华说,受伤以后,他们找到出租车司机及出租公司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对方提出,造成他们受伤的真正原因是电缆所有者管理不善,建议戎志华找电缆的主人赔偿。戎志华认为电缆的所有者应该是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便找上门去要求赔偿,但对方以“肇事电线不是我们的”为理由,拒绝了他们的赔偿要求。

  案外说法: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李大福律师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可分为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就某个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要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予以归责;既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那种认为无过错就一定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诉讼反诉

  赔偿不成对簿公堂

  难道夫妻俩受伤就白受了?戎志华怎么也想不通,他将出租车司机、成都市通用客运有限公司以及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出租车驾驶员张某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既然交警认定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戎志华返还他为戎垫付的7454元医疗费。

  戎志华认为,张某驾驶中速度太快、缺乏谨慎以及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对其电缆疏于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们都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车司机张某及所在公司却认为此次事故是张某在正常行驶中发生的意外,交警已认定他没有过错,他们不该担责;而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辩称,他们不是电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戎志华也没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电缆系他们公司所有,因此该公司不应担责。

  案外说法:

  找不到责任人,是否就该自认倒霉呢?某资深法官认为,找不到责任人和有没有责任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就本案而言,责任人是有的,只是由于主客观因素,暂时还没有明确责任人而已。既然有责任人那么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责任,“自认倒霉”的观点自然就不能成立。驾驶员张某向法院提起反诉,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辩称他们不是电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这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至于反诉和抗辩是否成立,则应由法官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

  一波三折

  一审法院判赔中院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电缆坠地后,其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及时消除危险,导致电缆因出租车碾压而致戎志华夫妇受伤。故电缆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张某驾车越过障碍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带动坠落地面的电缆,造成他人受伤。张某和电缆所有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事实依据不足,戎志华要求将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作为电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不予主张。最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戎志华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多元,成都市通用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和客运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不久,成都中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在即

  追加6家单位为被告

  戎志华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就是找到“闯祸”电缆的真正主人,可找了数家单位,仍无结果。去年10月16日,戎志华的代理律师要求成都电业自动化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对出事地的附挂通信缆线进行勘查,结论是,在出事点附挂有通信缆线多根,其缆线单位有:网通、长城宽带、省广电、市广电及一些偷建的单位。“天啊,到底是哪家的电缆闯了祸呢?我们又该如何寻找呢?”戎志华再次陷入茫然。最后,戎志华和他的代理律师决定将可能成为肇事电缆所有人的6家单位追加为被告,包括网通公司、长城宽带、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及成都市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由此,此案的被告多达9个。

  记者庞山岚实习生廖琳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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