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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0天,凭哪样? 三村民状告公安分局案开庭

  金黔在线讯 昨天,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耀伦等3位村民状告该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无效一案。

  据了解,2004年,红花岗区征用了光明组集体土地,公告赔偿安置补偿费倍率为26倍,但光明组实际获得的赔偿安置补偿费倍率为24倍,光明组少得征地款20余万元。

鉴此,光明组选出何耀伦、何成辉、杜介生等3位村民为代表,奔走于各职能部门,以争取足额赔款。在征地款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2006年9月7日,承接蟠桃路工程的施工方进入被征地施工,原告出面予以制止,一周后,原告因此被红花岗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

  原告何耀伦等3位村民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征用款没有得到落实之前,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地,村民有权拒绝施工方进场施工。而警方插手土地纠纷,并对当事农民施以处罚,其行为显属错误。为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红花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共计4000元,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红花岗区公安分局辩称,原告阻止施工,就是扰乱了企业生产秩序,被告对原告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无不当,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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