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昨天,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耀伦等3位村民状告该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无效一案。
据了解,2004年,红花岗区征用了光明组集体土地,公告赔偿安置补偿费倍率为26倍,但光明组实际获得的赔偿安置补偿费倍率为24倍,光明组少得征地款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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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耀伦等3位村民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征用款没有得到落实之前,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地,村民有权拒绝施工方进场施工。而警方插手土地纠纷,并对当事农民施以处罚,其行为显属错误。为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红花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共计4000元,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红花岗区公安分局辩称,原告阻止施工,就是扰乱了企业生产秩序,被告对原告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无不当,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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