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5日电 环保总局有关官员日前证实,近期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简称吉林石化)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据悉,对一家企业动用最高限额的行政罚款,对环保总局来说也是鲜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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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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