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殷骏)女乘客车上莫名瘫痪,由谁担责引发争议。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蹊跷的“乘车损害”案,作出终审判决,女伤者获赔65万余元。
2005年6月5日上午9点,22岁的王芳(化名)在江宁汤山,乘上开往市区的一辆大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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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该车在行驶中,除在一个急转弯处有过急刹车外,并没有其他意外情况发生。为此,交警部门认定此案为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和王芳都无责任。
年纪轻轻却突然瘫痪,王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记者得知,乘客在车上遭受意外伤害的,一般都会以与客运公司之间构成客运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过,王芳并未提起合同之诉,而是以遭侵权为由,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她140余万元损失。
据悉,在省高级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王芳70余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王芳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客运公司则认为,伤者王芳是乘客而非行人,不能以“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规定,断定此案。为此,双方都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此案是机动车与乘车人之间的纠纷,不适用省高级法院《意见》规定。可如何区分双方过错责任,成为定案难点。
办案法官调查发现,颈椎过伸性损伤,大多因急刹车或车辆撞击导致,与车辆的运动密切相关。而在双方的陈述中,可推断出驾驶员在行车中有急刹车的不当行为。
为此,该院审理认为,大客车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乘客损害,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于客运公司不能证明驾驶员没有过错,应对王芳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据有关标准,判决赔偿王芳损失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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