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昆)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获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的批准,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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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为每年核定一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条例》指出,对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西安市政府或西安市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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