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处罚额度过低引争议,环保总局称正考虑加大惩罚力度
一项迟来的处罚决定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这就是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凶———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从污染事故发生到罚单的开出,时间跨越了整整一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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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法律法规,100万已是上限,但要补救松花江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污染,100万远远不够。污染事件一再发生,环保法律法规的偏软是否是对违法行为的“鼓励”和纵容?
尴尬:顶破天只能罚100万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有专家说,把它看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一点不过分。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能开出最多100万元的罚单。
后果:“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
“现行的处罚规定,显然‘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这是国家环保总局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
广东东莞福安纺织印染公司号称“中国漂染工业老大”。这个企业违反了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并同时运行的要求。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根据现行环保法规,地方环保部门只能按上限一次性罚款10万元。对此,这位负责人算了一笔账。他说,这个企业实际上每天产生废水4万多吨,按处理成本每吨1元计,每天必须支付环保费用4万元。环保执法人员即使按照法律的最上限罚款10万元,也不过是它两天的污水处理成本。“这样的处罚规定对企业有何‘威慑’?企业不仅通过超标排放可以节省成本,即便被处以最高罚款仍然可以节省大量污染处理成本。”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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