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34东北新闻网一项迟来的处罚决定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这就是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从污染事故发生到罚单的开出,时间跨越了整整一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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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一位环保人士指出。
按法律:顶破天只能罚100万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震惊了世界。有专家说,把它看成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一点不过分。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罚单。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2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这位负责人说,依据这两部法律,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
显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最高限,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环保法律的规定,这个罚款数额已是顶破天了。(东北网-生活报)[责任编辑:龙秋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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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果:“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
“现行的处罚规定,显然‘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国家环保总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达的一个核心意见。
他说,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对超标排污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该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再说环评法,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三同时”的行为,环评法规定的罚款上限20万元,而且必须经过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手续才可实施该项处罚。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便是沱江和松花江等特大污染事故,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上限也不过为100万元。”他认为,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
“这样的处罚规定对企业有何‘威慑’?企业不仅通过超标排放可以节省成本,即便被处以最高罚款仍然可以节省大量污染处理成本。”这位负责人认为,包括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内的太多的例子都证明了这一点。
论实效:应当实行“按日计罚”
“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眼中的环保老大难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强化环境法律责任可能是一个万难之策。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目前已经着手考虑这个问题。
他说,比如实行环境违法“按日计罚”。他认为,实行按日连续处罚,在不增加环保行政罚款上限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可以通过累积计罚,成倍地提高罚款上限,实质上加大了处罚力度。
这位负责人做了这样一个测算,他说,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的现行处罚上限是10万元。如果法律明确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企业超标排污如果持续不改,按上限罚款,每月将累计达300万元,一年将高达3000多万元。相信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对中小企业,即便对于多数大企业,也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在“按日计罚”的基础上,还必须强化环境法律责任,增加处罚种类。
事实上,无论是“按日计罚”、还是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环保部门及学者、专家已多次呼吁,结果却是进展缓慢。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期望通过松花江污染事件这份迟到的罚单,能对这些法律措施的制定和出台有所推动。(东北网-生活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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