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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农民历时两年终获赔偿款

  本报讯 (记者 张易 通讯员 传江素荣)一起历时近两年,先后6次进京都未能解决的工伤纠纷日前终于在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两家单位的协作援助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打工遭意外的王某终于拿到了近2万元的补偿。

  33岁的王某是东台市新街镇村民。2005年3月份,王某在江苏省南通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打工,当时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西单凯晨广场工地。同年6月1日中午,他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3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了下来,因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防护,致使他摔下后头部着地严重受伤,后诊断为颅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该施工单位只让他在北京某医院作了简单的治疗,住院9天后就将其送回了家。9月3日,南通某劳务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关于王某工伤事故的处理协议》。根据协议,南通某劳务公司一次性补助他3000元费用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了他两个月的工资,并将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来,王某由于病情加重,只好向亲友借钱到家乡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王某因头部受伤严重,仍无法从事正常的劳动。无奈之下,他只好先后多次到北京找南通某劳务公司处理此事,但每次均被该公司以他们之间未签劳动合同(实际上签过,但后来被该公司收回),且双方已签订了《协议》为由而拒绝。此时的王某真可谓是“雪上加霜”,问题没有解决,经济却因不菲的车旅费而更加困难。

  2006年初,王某来到了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副主任朱辉东与北京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请他们进行协作援助。北京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郭兴昌律师承办此案。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下,郭律师先后取得了南通某劳务公司在北京西城区为王某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据,以及王某事发后警方到医院的调查备案。

  最后,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确认了王某与被诉人南通某劳务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同时,因王某所受伤害尚未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亦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致使无法判断申请人与被诉人达成的协议中的有关约定是否显失公平,而驳回了申诉人王某要求撤消该协议的请求。

  随后,在郭律师的帮助下,2006年8月17日,王某在北京相关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经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2006年10月,王某在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朱主任和郭律师的帮助下,再次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被诉人南通某劳务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再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昨天,记者从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王某已经获得了1.8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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