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43 东北新闻网东亚讯(陶铮 记者傅献民)1月2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玉峰抢劫、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玉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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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峰1981年9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想去外地打工又没路费,于是产生了盗窃和抢劫的念头。2006年9月3日,张玉峰在农安县买了一把刀准备到长春抢劫,当日17时许,他在西安大路某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害人赵某某家的卖房信息,便于2006年9月4日10时给被害人打电话,约定下午1点多联系。
2006年9月4日13时许,张玉峰以购房为名携带尖刀骗入居住在长春市易得居小区的赵某某家,持刀威胁赵某某,抢得人民币3600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飞亚达手表1块、光大银行卡1张。张玉峰在逃离现场前,由于害怕被害人报警,便将赵某某杀害。(中国吉林网-东亚经贸新闻)[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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