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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陈水扁的“俄罗斯轮盘”何时击发?

  人民网1月28日电 台湾《联合报》今日社论说,民进党团声请“释宪”甫遭驳回,陈水扁立即“呼应律师团”再提理由相同的“释宪”案,意图阻挠“国务机要费案”的审理。同一时间,台湾“行政院”竟也要求“法务部”提出“释宪”案,引发检察官“征战中打退堂鼓”的质疑。

  社论说,民进党“府”、“院”、党、律师团共同对法院施压,且二度“释宪”之时点抓得如此准确,司法高层泄密的消息不胫而走。虽然台湾“司法院”在新闻稿中否认传闻,但这种铺天盖地打压审案法官的有计划行动,若无准确的内线消息,岂有可能在时间上拿捏得如此分毫不爽?

  陈水扁方面不断声请“释宪”,一言以蔽之,就是欲将对抗法院、打压法院的种种举措合理化。陈水扁藉声请“释宪”诬指进行中的“一审”为“违宪”,当然就可顺便吞回了所谓“一审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诺。

  然而,这一波接一波的“释宪”提案,非但不合声请“释宪”要件,抑且根本没有理由。因为,声请“释宪”的要件是政府机关“于其行使职权(中),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但在“国务机要费”案中,并未出现此种要件,故无声请“释宪”的理由。

  社论进一步指出,要说清楚这件事,还是应由陈瑞仁的侦查开始。陈瑞仁侦讯陈水扁时,陈水扁并未表示有无适用台湾“宪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豁免权”的疑虑,甚至还表示自愿放弃“豁免权”,陈瑞仁乃完成侦讯。然则,就此已完成的事实而言,陈水扁并无“于其行使职权中,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发生疑义”之情况,有何理由提请“释宪”?

  接着,陈瑞仁起诉吴淑珍,并于起诉书中表明陈水扁是共同正犯,但须待任满后追诉之;则检察官既未起诉陈水扁,陈水扁当然也无从主张“因行使职权而在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时产生‘违宪’疑虑”云云。至于共同正犯吴淑珍既不受台湾“宪法”保障,陈水扁能否自行将明文限于“总统”(连“副总统”都不在保障之列)的“宪法”第五十二条扩及妻子,这用膝盖想即可,还需“大法官”解释吗?如今,“国务机要费”案已经是法院系属的一件正在进行审判的案件,与陈水扁“行使职权”毫不相干,缘何声请“释宪”?

  再者,陈水扁要求“大法官”作“暂时处分”,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审判,废弃开放阅卷的决定,更是毫无法治观念的主张。台湾“司法院”有“大法官”职称,但一般法院仅称“法官”,并不是说一般法院的法官就真的是“小法官”;“大法官”和“法官”各依法行使审判权,都是独立行使职权,只有职务的不同,并无阶级的差别。而任何审理中的司法案件,除非有诉讼法明定的停止审判的事由,谁也无权下令某一个案停止审判。否则,进行中的审判若可干预,“宪法”规范的审判独立将成画饼。因此,“大法官”不论是否受理陈水扁的“释宪”,皆根本无权命令停止审判。

  至于开放阅卷的决定,法院是在穷尽调查方法以求确定陈瑞仁密封之陈水扁笔录等资料在形式上是否为“机密”,却连番遭台湾“总统府”及陈水扁本人之抵制后,方同意启封阅卷;何况,检察官也已阅卷完毕,并指根本无“机密”可言,又建议律师团在阅卷后应劝被告认罪协商。既然陈水扁自己连在形式上亦不能证明“机密”之存在,且检察官阅后亦指根本无“机密”可言,则自不容陈水扁以保密的借口来保护其贪污犯行。

  总之,本案自侦查、起诉,至审理,皆与陈水扁“行使职权”无关,亦无“适用宪法”之疑义;则陈水扁竟妄称“侦查、起诉、审判都违宪”云云,纯然是其不敢面对审判而企图掩饰逃遁的政治语言罢了。

  社论最后说,陈水扁动作愈多、愈大,更显得他作贼心虚。他声请“释宪”,原在制造烟幕,拉长战线,拖延时间;但是,他亦将冒着“大法官”在一审进行期间,就作出对其不利之解释的风险。陈水扁将其目前处境喻为“俄罗斯轮盘”,一旦“释宪”的“子弹”击发出膛,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陈水扁即可能会提前输掉这一场“俄罗斯轮盘”死亡游戏!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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